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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陞遷法的條文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28條規定有關「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 其中第5款稱「犯第三、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第3款: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舉例來說,如果A擔任公務人員前曾因為犯竊盜罪被判1年有期徒刑確定,A就可能被機關撤銷任用。 另一方面,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2條規定有關「不得辦理陞任」的有關規定。 其中第1款稱「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乍看之下跟任用法第28條有點相似,但仍有些不一樣,包含陞遷法特強調「故意犯」,但任用法僅提到犯罪,因此包含過失犯在內。 但這裡我有點不明白,陞遷法的規定基本上已經被任用法包含在內了,換句話說,如果最近三年內有故意犯罪,並受有期徒刑確定者,已經屬於任用法第28條第1款的樣態不是嗎?既然如此,是類公務員原則上應該要被撤銷任用了,為何還要特別規定說這樣的人不能辦理陞任? 不知道是否晚學友理解錯誤,盼請版友、先進解惑。 萬分感謝。 -- 我的心總是懸在那顆遙遠的樹梢 摸也摸不著 就像被幹走了一樣 http://www.wretch.cc/blog/e10164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2.94.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01355027.A.487.html
Yohooooooo: 任用法28-5是說受有期徒刑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09/29 12:59
Yohooooooo: 陞遷法是確定受有期徒刑就不行 09/29 12:59
Yohooooooo: 感覺上應該是說你可以被任用 但是時間內不能陞遷 09/29 12:59
Yohooooooo: 任用法是只要執行完畢或是緩刑都可以 09/29 13:00
Yohooooooo: 陞遷法比較嚴謹 09/29 13:00
mayth: 感謝一樓回覆。不過如果是陞遷法中有故意犯且有期徒刑確定 09/29 13:31
mayth: ,在執行前也會有所謂的「尚未執行」以及執行期間也有「執 09/29 13:31
mayth: 行未畢」的狀態,這樣的話不也是跟任用法28條一樣的狀況嗎 09/29 13:31
mayth: ? 09/29 13:31
Yohooooooo: 任用法沒有限制故意犯 09/29 13:47
Yohooooooo: 陞遷法有限制故意犯 09/29 13:48
Yohooooooo: 我覺得應該在這之間的差異 09/29 13:48
jack520: 爭議是在於如果是被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不用關) 09/29 14:11
jack520: 算不算任用法裡面的有期徒刑「尚未執行」 09/29 14:11
jack520: 任用法沒有講得很清楚,但解釋上應該是指會真的被「關」 09/29 14:12
jack520: 要去服刑了所以沒辦法續任公務人員,才會被任用法免職 09/29 14:15
jack520: 而陞遷法應該是故意犯被判有期刑確定,不管有沒有去關 09/29 14:17
jack520: 都會受到陞遷的限制 09/29 14:17
mayth: 感謝樓上解惑,剛剛有想到易科罰金或勞動,但沒繼續想下去 09/29 14:24
mayth: 囧。謝謝。 09/29 14:24
likeblues: 「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已執行完畢就行 09/29 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