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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老師的<民事訴訟法>(下冊) p.481 在討論既判力的時間範圍的部分: "據此,既判力並非就言詞辯論終結之權利義務關係加以確定, 因就現在之紛爭解決而言,以前之權利義務關係存在與否並非不可欠缺..." ==================================================================== 關於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因為有可能新事實的發生而造成法律關係的變化。 所以既判力不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基準時)以後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這可理解。 但為何上面引述的這段表示基準時以前的也非既判力的判斷範圍呢? 有些困惑...請教大家,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4.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07362344.A.838.html
WESTONE: 既判力範圍有主體和客體及時間基準三個考量因素,個人偏 02/08 13:25
WESTONE: 見應該是滿足時間基準之前要件,仍有主體和客體變動不及 02/08 13:25
WESTONE: 既判力範圍該當。 02/08 13:25
謝謝,有些道理。
wakke: 良心奉勸,你先花個一天看著鏡子,自問你是要寫論文還是要 02/08 14:05
wakke: 考試 02/08 14:05
謝謝建議,懂您意思。這的確不是考點,但突然卡到就想搞懂。 ※ 編輯: MrTaxes (1.200.4.69 臺灣), 02/08/2024 16: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