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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新法條修正,我還在看舊的法條 白白多錯了一題,內容如下 民眾向銀行辦理房貸、消費性貸款,今後將不需「連帶保證人」。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 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爭議。 新規定也指出,若借款人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而銀行求償時,應先向借款人追討,剩下的不足部分,若有數個保證人,再由各保證人平 均分擔。 此外,修正案明訂,因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保證契約有效期限不得逾 十五年,避免「一輩子當呆人」,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54.231
sn245763:去年11月修正12-1和增訂12-2 05/20 15:36
yaoj:這題我記得也是考古題 就死背連帶保證人了 05/20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