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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1988 (蒼穹的斯斯) 看板: L_LifeJob
標題: [公告] Finance板申訴案補充說明
時間: Tue Jul 17 19:23:29 2012
關於此案,昨日的判決文似乎造成多種解讀,
為方便板友與板主之間的溝通,亦為了將來判決不會再度被擴大解釋,
我決定追加一篇補充解釋,來彌補我原文內拙劣的表達能力。
觀 Finance 板上討論,以及 L_LifeJob 的新申訴案,
我把有問題的部分歸結為下列兩點:
一、板主將申訴人 beyondthee 再次水桶了,這樣合乎判決嗎?
二、板主用來水桶申訴人 beyondthee 的板規合站規嗎?小組長怎麼沒有管?
以下,我將對此兩點做說明。
一、板主將申訴人 beyondthee 再次水桶了,這樣合乎判決嗎?
我的判決內寫到:
根據組務判定,此一形容詞過於主觀,因為信內僅節錄法條要求對方注意,
況且,板主無權依照申訴人 beyondthee 之職業背景斷定其該有何種行為,
因此依此狀況而言,判定對方為惡意騷擾是不合理的。
是的,單就『惡意』一詞來說,組務的判定是不成立。
但顯然地,板主 neverli 所引用的板規:
A水桶無限期
3. 以水球或信件騷擾板友經查證屬實者
本身並無特定出必須要具有惡意才能夠成立,因此我的判決為撤除公告重審。
我做此判決的本意是讓板主重新且審慎地檢視此一案件是否真構成違反板規之要件。
而爭議最大的騷擾認定,是否感受到騷擾是一種很主觀的感受,
旁人無權去決定某人是否受到騷擾,因此我才會說:
然則,是否受到騷擾以及判定該行為是否擾人,乃為受騷擾人所決定的,
因此該信件是否構成騷擾,端看受騷擾人之感受,板主之公告也需依此作判定。
但是有受騷擾之現象,其騷擾行為之嚴重性,與其所當受之罰則,這是兩回事。
講明白點,今天丟個水球問個早,即便當事人因為起床氣而感受到騷擾,
亦不構成需要執行懲罰之騷擾現象。
我就是本著這種思維做出了判決。
今天,我不是申訴人 beyondthee,也不是感受到騷擾的板友 s00285,
我不能替他們認定該信件內的文字究竟是否嚴重到需要懲處。
因此我要求板主重審,確認申訴人 beyondthee 究竟是否足夠嚴重至永久水桶。
至於信件能否用作板規懲處之用,我下方略作說明。
二、板主用來水桶申訴人 beyondthee 的板規合站規嗎?小組長怎麼沒有管?
這個爭議點和信件問題可說是一樣的。
因為申訴人 beyondthee 的申訴內容並未提到板規適法性問題,
所以在判決時並未牽拖其他要素進來,以免將事情複雜化,
畢竟若我在判決內牽扯太多其他枝節,受影響的是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閱讀權利。
若要談這條板規是否合適,我想,板友們應當先和板主討論過才是。
後續若有任何變化,或是要申訴檢舉等,我只能說,只要來了我都會用心審。
當然啦,只要合乎組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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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mart1988 (1.169.171.190), 時間: 07/17/2012 19: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