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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執有乙(住所設於台北市)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02年7月1曰,未記載發票地,付款人為台中市A銀行,請問:該紙支票之法定提示期間末日為何? 答案是4 我想問的是發票地為台北付款地為台中,這兩個不都是直轄市,同個省市提示期間不是7天嗎,但答案為何是15天!!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112.154
a1233104:要在同一直轄市才是七天 07/01 17:02
mirce:臺北台中都是直轄市 不同直轄市 十五天 沒問題阿 07/01 17:12
ckgodboy:要把直轄市看跟省一樣大 所以台北台中不在同一個省市內 07/01 17:19
moneyred:我記得有版友說,這部份票據法還沒有修正,所以完全不要 07/01 17:25
moneyred:用現在方式思考,只要記得直轄市只有兩個(台北、高雄) 07/01 17:26
moneyred:就好像如果是永和市 VS 北市中山區,也是要15天而不是7天 07/01 17:27
ckgodboy:樓上 新北市 對 台北市 兩個直轄市 一樣也是15天... 07/01 17:46
moneyred:疑~對阿,我是打15天沒錯呀 07/01 17:53
ckgodboy:但是你沒把新北當直轄市 就算是當做直轄市 答案也一樣吧 07/01 17:55
ckgodboy:為什麼要把直轄市想成只有兩個? 如果台南VS台中呢?? 07/01 17:56
ichbinryder:中華民國目前有二個省,五個直轄市 07/01 18:14
pilitiger:直轄市VS直轄市 15天沒錯 07/01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