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two1203 (小二)
看板Finance
標題Re: [考題] 102年高雄銀行票據
時間Tue Jul 2 13:51:04 2013
※ 引述《smalltwo1203 (小二)》之銘言:
: 甲執有乙(住所設於台北市)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02年7月1曰,未記載發票地,付款人為台中市A銀行,請問:該紙支票之法定提示期間末日為何?
: 答案是4
: 我想問的是發票地為台北付款地為台中,這兩個不都是直轄市,同個省市提示期間不是7天嗎,但答案為何是15天!!
所以省對省是幾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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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HR:7天 07/02 14:18
推 ps1:15 07/02 14:31
推 baba1020:可以爬個文 我記得有人熱心完美整理 省對省15天 07/02 15:55
→ GHR:抱歉 以為是台灣省對台灣省 07/02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