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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lltwo1203 (小二)》之銘言: : 甲執有乙(住所設於台北市)簽發之支票一紙,發票日為民國102年7月1曰,未記載發票地,付款人為台中市A銀行,請問:該紙支票之法定提示期間末日為何? : 答案是4 : 我想問的是發票地為台北付款地為台中,這兩個不都是直轄市,同個省市提示期間不是7天嗎,但答案為何是15天!! 所以省對省是幾天呢?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245.234
GHR:7天 07/02 14:18
ps1:15 07/02 14:31
baba1020:可以爬個文 我記得有人熱心完美整理 省對省15天 07/02 15:55
GHR:抱歉 以為是台灣省對台灣省 07/02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