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ctortoo (Marmot)
看板FiremanLife
標題Re: [請益] 此次爆竹煙火事件
時間Sun May 1 10:54:15 2011
※ 引述《gogogo999go (微積分=危機分)》之銘言:
: 根據網路上的報導如下(出處: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94318.shtml)
: 桃園縣消防局長謝景旭昨晚說,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高低空施放的特種煙火必須向
: 主管機關報告存量、流向,新興堂香鋪爆炸案的煙火若確實來自萬達,將重罰萬達卅萬到
: 一百五十萬元。
: ----------------------------------------
: 。
: Q1:根據謝局長說可能會重罰到150萬是否依據第27條第三項?
首先感謝你讓我去翻法條,接下來請參照最新版爆管條例:
http://ppt.cc/-R7p
謝局長講的應該是:
第16條: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
、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
備查。
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
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
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
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罰則:27-6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
Q2的話還沒想清楚~~請其他學長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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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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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土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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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octortoo 來自: 118.160.67.72 (05/01 12:05)
→ gogogo999go:謝謝! 05/01 12:10
→ gogogo999go:這條我一直以為是要取得施放許許可 05/01 12:11
→ gogogo999go:運出時報請1.當地2.目的地3施放地點 05/01 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