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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貿那麼複雜,我從不認為我懂,我只知道這次三十秒審議可以過,下次跟大陸統一, : 馬桶當終身總統,甚麼鳥法案要過都不是問題,而現行體制下居然沒有任何制衡措施 我想對這部分補充一些。 首先,這30秒並不是所謂的審議通過。 而是「依照協商內容審查(用的是60號)受杯葛已逾3個月之期,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宣布 送院會二讀」 過,不是因為那30秒,而是被杯葛的三個月(多)。 這樣的錯誤訊息在網路上到處流傳不曾被糾正過,若要窮究事情的道理必然要先釐清原委 才能以理性的客觀分析內容到底是不是真的如此嚴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82.8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560775.A.933.html
alison011:你去看看全部的論述好不好,抓著一個點執迷不悟的是你 04/04 05:34
orginally:所以黃老師上節目重複談的東西 你應該是完全無視 04/04 05:36
我將自己推文修掉了,一次補足。 我看過黃先生多次的談話,他認為一定要有一套監督行政權的法。 但我在等的是你或你們的論述,不是別人的。
jinkela1:約2004開始討論 杯葛3個月不讓審查 這些東西學生們哪懂? 04/04 05:36
jinkela1:就算懂也要裝糊塗 不懂 這樣才能繼續拿30秒口號喊阿喊 04/04 05:36
dderfken:阿你有沒有去看面對面? 昨天晚上的 半分忠的召集本身就違 04/04 05:41
OHMYJEHOVAH:早安 04/04 05:41
早安。
dos01:你覺得杯葛3個月就能硬通過? 04/04 05:42
dderfken:法 還有協商決定審查又變備查? 以及這玩意兒本不該"備查" 04/04 05:42
什麼叫「這玩意兒本不該備查」?聽你意見應該違法審查?
dos01:那我追女朋友追3個月是不是就能硬上? 04/04 05:42
如果你先跟你要追的女孩訂好「我追3個月追不到我就硬上」她也同意。
BingBaKing:哦這我知阿 04/04 05:42
dderfken:還拿備查三個月來哭 他之前被排過一次了耶? 04/04 05:42
GalLe5566:別人說什麼看都不看 你還是去正黑吧 04/04 05:43
GalLe5566:看了一下 還真的是正黑 04/04 05:44
是呢。我只是來補足發生的事情,而且我一直都在看這裡和八卦。
dos01:你知道硬上違法嗎? 04/04 05:46
那你為什麼要跟你想追得她提一個違法的提議呢?而她竟然還會同意的話我要恭喜你。
dderfken:違法審查? 嗯 原來朝野協商審查是違法的...鷹敬鷹敬 04/04 05:48
我不過試著假設你的意見,卻還未聽聞你的通篇高見。 有沒有興趣自己來一篇讓我了解一下?
orginally:再噓一次 自己看喔 04/04 05:48
我看到了。
GalLe5566:1次看到了 你有看到第2次嘛? 04/04 05:51
你是指你的噓嗎?這應該是你第三次?
orginally:顯然沒有 04/04 05:53
真的阿。 那,加油。
dderfken:誰跟你說應該違法審查 亂腦補以為我會跟上逆 04/04 05:53
那麼,什麼叫「這東西本來就不該備查」?
GalLe5566:前面的噓有看到不會先說嘛? 04/04 05:54
我沒有一定要告知的義務啊?還是這版有這條規定?
GalLe5566:沒有 我看你這麼喜歡數數就順便要你提醒我一下 04/04 05:56
還好,您的耐心比我對數字的興趣好很多。
dderfken:應以法律定之......我幹麻浪費時間跟你聊? 04/04 05:59
因為我最不懂的前提,正是這個「應以法律定之」的部分。 這裡是服貿版,又恍若這次運動的論述中心,不能從這裡獲得解答要去何處尋找?
orginally:憲增11 兩岸5 層級化保留 重要性理論 TPA 自己爬文拉 04/04 06:04
orginally:1個禮拜是要複習幾次啦 不要輪番跳針啦 04/04 06:05
除了兩岸之外,都是在國與國位階上不是嗎? 我認為我原來的文字不夠精準,修正一下。
silentence:公聽會三天開八場 真棒 04/04 06:22
還好,約人交由各黨約,約好了就能開。
makotoki:你確定服貿是行政命令?能適用該規則? 04/04 06:26
這就是神奇的協商。 其實也有另外一種選擇,那就是都沒協商就備查過了,如同其他ECFA下的協議一樣。 我倒是看不出其他協議與服貿協議相比有比較單純或不影響人民。
lazyme:#1JD4a6IP 去Law版查服貿 再深度google詹鎮勞教授 講義 04/04 06:40
詹教授的那一篇說法兼具深度又有分析條理實在相當厲害,我在第一次看到這逐字稿的 時候除了佩服詹教授的說法外,更佩服他在解釋法理的時候依然不帶主觀的理性分析。 至於TH版友的那一席話,問題其實就在這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上,若有識字解釋該 兩岸條例並不違憲,是否就間接認為兩岸間的協議應該以兩岸條例為準則延伸? 其實,要否定兩岸協議架構下的ECFA第四條延伸服貿協議,不過兩字。 「台獨」 若是已獨立兩國觀點來看,黃先生的論點可謂通篇成理。應當大加推動。 但基於兩國現實上沒有和平獨立的可能,我想這種延伸的推論可能都會遭遇國際現實上的 阻礙。
dostey:老輸!? 04/04 07:00
您一定認錯人,我只是魯蛇一條。 ※ 編輯: strangegamma (220.136.82.83), 04/04/2014 07:01:36
lamda:留下來好好看清楚審議叫做杯葛?牽連國家幾兆產值的產業一口 04/04 07:20
lamda:氣全部開放 仔細審查的三年也不過分 現在竟然搞成三個月加 04/04 07:21
lamda:30秒就要通過了 這不叫濫權黑箱 甚麼才叫濫權黑箱 04/04 07:22
orginally:為什麼不是國與國呢 請指教? 04/04 08:54
orginally:另外既然非單方性的行政命令,怎能適用行使法60條以下 04/04 08:58
orginally:進行審查?所以才必須兩岸監督條例補足這漏洞 04/04 08:59
orginally:並非以往隨意審查用如此方示便補足其正當性,此種涉及 04/04 09:02
orginally:自由貿易的重大事項怎能適用行政命令審查方式,來規避 04/04 09:03
orginally:國會實質監督? 04/04 09:05
sshsshssh:原來連憲法學上的重要性理論都也叫台獨?你不懂就別亂講 04/04 0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