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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到新聞報說三年後電業自由化 突然又想到服貿的第十七條第一項內容是協議實施滿三年後可以修改協議內容 這時間搭的好像有點巧 如果真的簽過了不會三年後對岸要求參與我們的電業吧 雖然覺得政府在白癡也不至於到白癡到這地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0.193.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6805526.A.8E2.html
LeonardoChen:把通訊產業交給敵國就已經夠白痴了 04/07 01:34
bugbook:很不巧的,偺們的政府就是那樣白癡。 04/07 01:34
LeonardoChen:只能說,天才有極限 04/07 01:34
luuva:若是故意的就不算是白癡,反而相反 04/07 01:36
DRIariel:服貿有說要改只能改更鬆....所以(?! 04/07 01:41
opengl0928:能源局長王運銘:電業自由化後,將新設一個獨立的電業管 04/07 02:03
opengl0928:制機構,不受立法院影響。 =_=啥意思? 04/07 02:04
DRIariel:是說政府可以直接決定、不用問過民意機構的意思嗎?=_= 04/07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