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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想請教一下 如果今天我得罪黑道,黑道成天烙100人照三餐堵在我家門口 但我家門口是公共道路 那我是否有權請警方行使強制驅離 黑道可否大呼口號"只是路過"來迴避 我是想站在另一角度看警察行使驅離進行探討 並非反串 ※ 引述《ns954411 (ns954411)》之銘言: : ※ 引述《minicg47482 (*城市蚊子*)》之銘言: : : 違法:柔性勸離變強制驅離,立院內中正一分局也無權進入驅離。 : : 違憲: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 : :    中正一分局卻宣布公投盟日後所申請的集會不予許可,違反人民集會自由。 : : 違信:凌晨保證絕不驅離,早上突襲老人家。 : 這篇不夠精確,魯魯統粉說一下好了 : 應該先從大法官解釋開始看 : 大法官解釋718號 宣告集會遊行需要許可是違憲的 : 所以一年內失效 : 正常而言,這法律是一年內失效,一般稱作銜接條款,避免不安定 : 但是因為目前所謂許可違憲,所以應該符合憲法意旨是 : 所有申請都給過,就算沒申請的也不處罰 : 在這過渡期等待新法完成 : 以上所述 : 所以在這過渡期間,本來就沒有撤銷許可這件事情發生 : 就算要撤銷許可,從集遊法上也沒有規定 : 要回到行政程序法上來看,行政程序法有規定違法處分可以撤銷 : 所以中正分局在合法集會五年後突然發現,原來這五年他們都違法喔 : 所以要撤銷許可??? 到底為什麼違法,可能要問問他們了 : 再來是,給予集會遊行許可是授予利益處分 : 會有信賴保護問題,信賴保護問題是,政府給你一個利益時,你相信而去做一定行為時 : 政府要取消這利益,是需要考慮你信賴政府的行為 : 今天授予利益處分,集會了五年,然後有沒有重大公益到可以撤銷???? : 這是可以想想的... : 最後行政程序法也有規定,行政行為必須以,誠實信用為之 : 以及行政行為不限形式性,口頭也可以當作行政處分 : 不驅離能不能當作一個處分做信賴基礎也可以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60.15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20852.A.B6C.html shine32025:你走錯版了 八卦版權限不夠QQ mgdesigner:下去領100 真心討論啦,我不是地方的黨工
audi1005:答案是"不能"...很哀怨但是沒有錯 04/11 20:55
※ 編輯: j3024133 (114.39.60.153), 04/11/2014 20:57:45
a0931884572:如果他用完全無法讓你出入的方式擋住你 04/11 20:56
a0931884572:那就是強制罪 我的論點比較偏向精神方面的那種壓力方式
WuLo:這裡是一言堂 ,去別版吧 04/11 20:56
forbit1989:這叫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04/11 20:56
taonlys:先補血 04/11 20:56
know12345:這就要看你要把集會遊行的"目的" 放在法之上或之下 04/11 20:56
ssaw5166:當然不行,但政府開先例路過,自作孽 04/11 20:57
killerken:如果他不讓妳出來就違法 04/11 20:57
alexalexder:黑道→違法 。 學生→合法 04/11 20:57
cbakyle:你要問台北市政府啊,當初他就是准白狼,路過遊行! 完全同意,執法標準完全失衡
Guerrieri:以前可以叫警察來驅離 白狼來過之後就不行 04/11 20:57
jojoSpirit:這還不是反串,什麼才是反串 04/11 20:58
jojoSpirit:腦殘沒藥醫 04/11 20:58
know12345:對 這裡是一言堂 我們反腦殘言論 04/11 20:58
ray90910:誰是黑道誰是白道 比喻有點怪怪 04/11 20:58
bagayoyo:這裡一言堂 04/11 20:58
kolinru:要說腦殘言論之前 先說出腦殘的點在哪裡 ok? 04/11 20:59
※ 編輯: j3024133 (114.39.60.153), 04/11/2014 21:02:32 shine32025:是有吱吱崩潰了阿XD 安安,我就是吱吱,下去領500 ※ 編輯: j3024133 (114.39.60.153), 04/11/2014 21:04:18
rishi:整個學運變董念台等級... 04/11 21:04
aa1477888:很簡單 你不是政府 04/11 21:05
greedypeople:要看你有沒有黨證 04/11 21:06
hoot124578:如果沒有噪音或是妨礙他人 很抱歉 應該是沒辦法管.... 如果喧嘩,但是警察到場後已"路過聊天"帶過,進一步探討正當性?
lebiged:可以阿,你看白狼帶一群人來挑釁,市府判定路過無誤 04/11 21:07
ivy77814:看路過的理由正當性吧,抱歉我不是專業的,等專業的回 04/11 21:07
※ 編輯: j3024133 (114.39.60.153), 04/11/2014 21:09:26
farre:你來這問有啥用,解釋權在台北市政府身上 04/11 21:14
BLACKCAT0703:問台北市政府 04/11 21:28
takaramono:我覺得會這樣討論是好的 (不過我不知道答案QQ) 04/11 21:38
catbuji:恐嚇危害安全罪 還有社維法翻翻應該有 04/11 23:04
roky:假如影響進出的話,可以聲請通道保障,讓你可以自由進出家門 04/13 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