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ieYi:只要有黨證 人人都能是大法官 04/13 21:50
推 cherrywish:看了這篇警專講師我忽然理解方的思維了(??) 04/13 21:50
→ Ct730d:作者 林朝雲 臺灣警專刑事警察科 講師 04/13 21:50
→ waijr:不是大法官 嗆人家憲法沒念好 你有不同見解OK 但這樣講你是 04/13 21:50
→ waijr:大法官嗎? 04/13 21:50
→ emeth66:臺灣警專講師 04/13 21:51
噓 echosnail:純噓最後評論,要不然你說了算嗎?(白眼很幽默喔) 04/13 21:51
推 ehrlich:難怪警大校長也是這樣想,一樣的歪曲思維 04/13 21:51
噓 ssJCW5566:在自我介紹嗎? 04/13 21:52
噓 demonh311:好奇->事起倉卒之「緊急性」要件,這要怎麼定義? 04/13 21:52
推 cat5672:如果係基於「危險預防」之觀點,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之前提下 04/13 21:54
→ cat5672:尚不能遽指為違憲。 所以到底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阿 04/13 21:54
→ hlcian:違憲是指方說"以後也不會同意" 誰跟爭妳緊急臨時的部分 04/13 21:56
→ cat5672:我個人想法是預告未來也不許申請有點超過啦 04/13 21:56
→ garywordso:寫的不錯 但是 信賴保護原則 怎麼不提一下?? 04/13 21:57
→ hlcian:比例原則可以無限上綱到"以後都"嗎?? 04/13 21:57
噓 jjjloveko:學運說違憲就違憲 人家鍵盤大法官 04/13 21:57
→ hlcian:這樣等於把公投盟的人預想當做罪犯喔!! 04/13 21:58
→ cat5672:我覺得這樣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了 而且她內文也沒肯定不違反 04/13 21:58
推 Saby0530:好像有點道理 但為預防危險就不准公投盟未來所有申請 到 04/13 21:59
→ Saby0530:底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 這該怎麽看? 04/13 22:00
噓 windsline7:新聞是只看一半是不是?跟我念一次"以後都","永久不" 04/13 22:00
→ timshan:就是一個很明顯透過新聞了解資訊的 別跟他一般鑑識 04/13 22:01
→ timshan:一般見識= = 04/13 22:01
→ hlcian:新聞就是懶人包始祖阿 一堆人都沒意識到嗎?? 04/13 22:01
推 kming327:先做決定再找理由 完全不用論證 04/13 22:02
推 Saby0530:公投盟4月的違法(或違規)集會沒有造成破壞及傷亡,應該 04/13 22:02
→ hlcian:把事情透過記者主觀濃縮 那不是懶人包不然是啥= = 04/13 22:02
→ Saby0530:談不上危險吧?! 04/13 22:02
→ cat5672:不准所有已經很極端了吧 比例個鬼啦 04/13 22:03
→ hlcian:都他說就好了 根據什麼行為有危險也不講 04/13 22:03
噓 HermesKing:可惜前提事實錯誤 04/13 22:04
噓 OpenGoodHate:這老師是在教學生還是在誤學生 04/13 22:10
噓 Eternity424:本板不歡迎自介 (白眼) 04/13 22:13
噓 coolda:原來這就是講師的程度 04/13 22:14
推 jyekid:這講師程度.......比台大法律學生差 04/13 22:15
→ alice1226:老師不要誤人子弟 04/13 22:48
→ wadekimo:一大堆蛋頭教授和學生也是看懶人包懂服貿 04/13 23:03
噓 susanna026:要選老師看江ㄧ畫 好老師? 04/13 23:13
噓 power7:誰念了一半? 04/13 23:41
噓 WINWIND1029:當了老師也要唸書啊,活到老學到老咩~ 04/14 01:22
噓 kingyes:22條可以這樣斷章取義喔!那是在規範非列舉請求權的!什 04/14 01:48
→ kingyes:麼時候變限制基本權的法條啦! 04/14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