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aarzbrv:如果你犯罪,會直接把你送到地檢署以防你的警察同事吃案 04/21 14:57
噓 aarzbrv:請問你現在是不是看好風向後準備出來釣魚了呀? 04/21 14:59
推 mahoro:去找一下自助行為 04/21 14:59
→ aarzbrv:你跟他講那麼多沒用啦,天曉得他穿條子制服上班時會不會 04/21 15:00
→ aarzbrv:看到不懂的人就故意隱瞞或欺騙其他人呢? 04/21 15:01
噓 kchtrajan:請查閱個資法15條及41條 該員隨意跟拍顯非執行職務必要 04/21 15:05
→ kchtrajan:範圍內 更不論該員未為身分識別違法執行職務 有構成犯罪 04/21 15:07
噓 aarzbrv:臺灣的現行犯只有條子可以逮捕解送是不是?在臺灣正當防衛 04/21 15:08
→ kchtrajan:之高度可能 被害人自得以現行犯予以逮捕 無犯強制罪之虞 04/21 15:08
→ aarzbrv:只有條子才成立是不是?警專教的就是保護權貴欺騙公民 04/21 15:09
→ aarzbrv:是不是? 04/21 15:09
→ piglauhk:=3= 小的是學生 不是鴿子... 04/21 15:33
→ aarzbrv:抱歉,我看成現役警察paulluke又挑時機跑出來了...... 04/21 15:38
→ piglauhk:b( ̄▽ ̄#)d 04/21 15:41
推 aarzbrv:如果能從這次仍進行的民運讓民眾認清條子黨羽的真相也好, 04/21 15:47
→ assdreamer:41條的成立要件是實害犯 最好有那麼容易成立 這樣一天 04/21 16:32
→ assdreamer:不知道有多少人拍到別人就被現行犯移送了 04/21 16:33
→ assdreamer:刑法有謙抑思想的原則不是隨便能讓你擴張解釋的 04/21 16:33
→ assdreamer:說他違反警察職權行使的程序瑕疵甚至違背社違法還比較 04/21 16:34
→ assdreamer:合理 04/21 16:36
推 kchtrajan:不對 第一 本案當事人的資訊自主權已經受到損害 04/21 16:46
→ kchtrajan:該員行為已侵害到當事人決定資訊揭露與否的自由 04/21 16:48
→ kchtrajan:第二 該罪行為主體以公務機關為限 無所謂擴大刑罰的問題 04/21 16:49
→ kchtrajan:不會有什麼隨意拍到別人就是現行犯的問題 04/21 16:49
→ kchtrajan:本案正是該罪預設的規範功能:國家機關不得任意侵權 04/21 16:51
→ kchtrajan:在本案談刑法謙抑莫非是以為公務人員與一般人民可比? 04/21 16:52
→ kchtrajan:刑事法律的公務員犯罪正應該強力適用 否則324所見的平庸 04/21 16:53
→ kchtrajan:之惡將難以根除 誰說基層公務員不該為侵害人權負責? 04/21 16:54
→ kchtrajan:刑罰的威嚇功能正是要在本案具體展現 04/21 16:56
→ kchtrajan:否則那些基層警察會認真的把法治國原則當一回事嗎? 04/21 16:57
推 aarzbrv:請放心只要由黃謀信檢察官承辦非法警察還是樂不可支 04/21 17:08
推 assdreamer:恩講得有道理被打臉了 還想請問 根據警職法第9條 其實 04/21 17:28
→ assdreamer:錄影是在他的職權範圍內 但未出示證件為行使職權瑕疵 04/21 17:29
→ assdreamer:是否因此職權行使之瑕疵並可排除他於此要件外而成罪? 04/21 17:31
→ assdreamer:在此案例是否已造成客觀可見之實害結果? 04/21 17:36
推 aarzbrv:請問是否有些人故意拿行政瑕疵混淆刑事犯罪? 04/21 17:45
→ piglauhk:資訊自主權 民眾外表本身(不含其名稱等)是否屬資訊自主權 04/21 17:50
→ piglauhk:之標的 尚有爭議 畢竟大法官所指之資訊自主權係由隱私權 04/21 17:52
→ piglauhk:為基礎往外延伸發伸而成 若民眾稱一己之外觀為隱私 則難 04/21 17:53
→ piglauhk:稱合理? 據此,以資訊自主權為爭點,實屬不當... 04/21 17:53
→ piglauhk: ^以小的個人觀點判斷 04/21 17:54
→ aarzbrv:沒想到這篇還是釣到來自央警大的不過我比較信吳耀宗啦 04/21 17:56
推 kchtrajan:資訊自主權以隱私權為基礎不代表保障範圍就要等同 04/21 20:20
→ kchtrajan:外表非隱私法益不代表其不被資訊自主權所保障 04/21 20:21
→ kchtrajan:還有個資法整部法律不視為立法者實現資訊自權的立法 04/21 20:22
→ kchtrajan:應該要視為什麼? 04/21 20:22
→ kchtrajan:個資法41條如不以該項權益為保護法益 那又在保護什麼? 04/21 20:24
→ kchtrajan:限縮在隱私法益其實是把該法的GG給切了 有何必要? 04/21 20:26
推 kchtrajan:如果只有隱私法益 刑法妨害秘密罪系列基本上就夠了 04/21 20:30
→ kchtrajan:故立法者才要另外制訂個資法中的特別刑法 以求完整保護 04/21 20:32
→ snowtoya:個資法是我提的,但實際上怎麼用,目前實務並無太多案例 04/22 17:22
→ snowtoya:可供參考,在這講一堆都沒用,反正告看看就知道了 04/22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