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uMouDiscus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大家好,我是那個揪出便衣的學生,事發經過是警察舉牌。 : 我對著他們喊違反釋字718號解釋,結果那個便衣就一直朝著我拍。 : 我上前詢問要求出示採訪證,他一愣,馬上就知道他是便衣, : 所以就要求依照警職法第4條要他出示證件,但他拒絕,所以無法確定身份, : 但又無故跟拍。 所以就依現行犯押他給制服警察,然後準備提告。 : 有一位美麗的野生律師學姐經過,幫我當義務律師,後來進派出所後, : 他才心不甘情不願的出示證件。 最後就只能這樣,今天不是不爽他拍, : 是他的態度跟他違反法律拒絕出示證件。 人民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影像 所犯何罪? 無故跟拍? 此屬社維法§89之範疇 惟犯社維法 屬行政犯 非屬刑法所稱之現行犯 本案中 民眾將行政犯『押』給制服警察 該民眾是否有權強制該犯人刪除該影像? 民眾對行政犯施行強制力是否於法有據? 民眾妨礙該犯離開,是否有犯強制罪之虞? 均不無疑問 舉例而言 哪天若小的紅燈過馬路 路人是否得把小的"押"去警察局? OS:以影片內容觀之,若該犯要對民眾提告強制罪,還有影片佐證, 該民眾入罪機會不低... 建議各位版友在抗議時要注意 除了保護自身安全以外 盡量不要動手 免得落人把柄 以上 加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59.6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8062525.A.983.html
opthr1215:http://ppt.cc/tIWc 04/21 14:44
※ 編輯: piglauhk (211.21.159.67), 04/21/2014 14:56:53
aarzbrv:如果你犯罪,會直接把你送到地檢署以防你的警察同事吃案 04/21 14:57
aarzbrv:請問你現在是不是看好風向後準備出來釣魚了呀? 04/21 14:59
mahoro:去找一下自助行為 04/21 14:59
aarzbrv:你跟他講那麼多沒用啦,天曉得他穿條子制服上班時會不會 04/21 15:00
aarzbrv:看到不懂的人就故意隱瞞或欺騙其他人呢? 04/21 15:01
kchtrajan:請查閱個資法15條及41條 該員隨意跟拍顯非執行職務必要 04/21 15:05
kchtrajan:範圍內 更不論該員未為身分識別違法執行職務 有構成犯罪 04/21 15:07
aarzbrv:臺灣的現行犯只有條子可以逮捕解送是不是?在臺灣正當防衛 04/21 15:08
kchtrajan:之高度可能 被害人自得以現行犯予以逮捕 無犯強制罪之虞 04/21 15:08
aarzbrv:只有條子才成立是不是?警專教的就是保護權貴欺騙公民 04/21 15:09
aarzbrv:是不是? 04/21 15:09
piglauhk:=3= 小的是學生 不是鴿子... 04/21 15:33
aarzbrv:抱歉,我看成現役警察paulluke又挑時機跑出來了...... 04/21 15:38
piglauhk:b( ̄▽ ̄#)d 04/21 15:41
aarzbrv:如果能從這次仍進行的民運讓民眾認清條子黨羽的真相也好, 04/21 15:47
aarzbrv:八卦板#1JIOk6fh也看得到垃圾便衣們無恥的吃相 04/21 15:49
assdreamer:41條的成立要件是實害犯 最好有那麼容易成立 這樣一天 04/21 16:32
assdreamer:不知道有多少人拍到別人就被現行犯移送了 04/21 16:33
assdreamer:刑法有謙抑思想的原則不是隨便能讓你擴張解釋的 04/21 16:33
assdreamer:說他違反警察職權行使的程序瑕疵甚至違背社違法還比較 04/21 16:34
assdreamer:合理 04/21 16:36
kchtrajan:不對 第一 本案當事人的資訊自主權已經受到損害 04/21 16:46
kchtrajan:該員行為已侵害到當事人決定資訊揭露與否的自由 04/21 16:48
kchtrajan:第二 該罪行為主體以公務機關為限 無所謂擴大刑罰的問題 04/21 16:49
kchtrajan:不會有什麼隨意拍到別人就是現行犯的問題 04/21 16:49
kchtrajan:本案正是該罪預設的規範功能:國家機關不得任意侵權 04/21 16:51
kchtrajan:在本案談刑法謙抑莫非是以為公務人員與一般人民可比? 04/21 16:52
kchtrajan:刑事法律的公務員犯罪正應該強力適用 否則324所見的平庸 04/21 16:53
kchtrajan:之惡將難以根除 誰說基層公務員不該為侵害人權負責? 04/21 16:54
kchtrajan:刑罰的威嚇功能正是要在本案具體展現 04/21 16:56
kchtrajan:否則那些基層警察會認真的把法治國原則當一回事嗎? 04/21 16:57
aarzbrv:請放心只要由黃謀信檢察官承辦非法警察還是樂不可支 04/21 17:08
assdreamer:恩講得有道理被打臉了 還想請問 根據警職法第9條 其實 04/21 17:28
assdreamer:錄影是在他的職權範圍內 但未出示證件為行使職權瑕疵 04/21 17:29
assdreamer:是否因此職權行使之瑕疵並可排除他於此要件外而成罪? 04/21 17:31
assdreamer:在此案例是否已造成客觀可見之實害結果? 04/21 17:36
aarzbrv:請問是否有些人故意拿行政瑕疵混淆刑事犯罪? 04/21 17:45
piglauhk:資訊自主權 民眾外表本身(不含其名稱等)是否屬資訊自主權 04/21 17:50
piglauhk:之標的 尚有爭議 畢竟大法官所指之資訊自主權係由隱私權 04/21 17:52
piglauhk:為基礎往外延伸發伸而成 若民眾稱一己之外觀為隱私 則難 04/21 17:53
piglauhk:稱合理? 據此,以資訊自主權為爭點,實屬不當... 04/21 17:53
piglauhk: ^以小的個人觀點判斷 04/21 17:54
aarzbrv:沒想到這篇還是釣到來自央警大的不過我比較信吳耀宗啦 04/21 17:56
kchtrajan:資訊自主權以隱私權為基礎不代表保障範圍就要等同 04/21 20:20
kchtrajan:外表非隱私法益不代表其不被資訊自主權所保障 04/21 20:21
kchtrajan:還有個資法整部法律不視為立法者實現資訊自權的立法 04/21 20:22
kchtrajan:應該要視為什麼? 04/21 20:22
kchtrajan:個資法41條如不以該項權益為保護法益 那又在保護什麼? 04/21 20:24
kchtrajan:限縮在隱私法益其實是把該法的GG給切了 有何必要? 04/21 20:26
kchtrajan:如果只有隱私法益 刑法妨害秘密罪系列基本上就夠了 04/21 20:30
kchtrajan:故立法者才要另外制訂個資法中的特別刑法 以求完整保護 04/21 20:32
snowtoya:個資法是我提的,但實際上怎麼用,目前實務並無太多案例 04/22 17:22
snowtoya:可供參考,在這講一堆都沒用,反正告看看就知道了 04/22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