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Dark (*代客拼圖*)》之銘言:
: ※ 引述《urochordate (封狼)》之銘言:
: : 那麼我在此想問的是,「程式」是否算是一種「表現」的方法?
: 程式碼跟文章一樣,寫出來的同時就具備著作權
: 一字不漏的copy過去使用
: 是侵犯著作權.
: 但是走上法庭,要舉證.
: 要請對方提出該遊戲的source code來做比對
: 1 相似性
: 2 時間點
: 提告的人有沒有把握?有多少把握?你要幫他花錢花時間告嗎?
: : 但也可能用來指涉很精細的細節包括題庫的類型安排、
: : 類型出現順序、遊戲結束時的計分動作與排行動作
..43..
: : 即使它們在視覺上的 skin 是相異的?
: : 是說這樣討論下去可能會流於文字遊戲與自由心證了
: 對,你不能拿各說各話的東西上法庭.
: 題庫的類型來說 自然 社會 數學 這種籠統的字眼是不會被採納的
: 林平之飛刀演算法 比特彗星流星拳
..43..
: 評估要告的話還是得從"圖片檔案","程式原始檔"著手,
: 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頂多是網路上叫囂而已.留給玩家公評.
台灣法律這方面本來就不健全,
外國曾有類似案件, 對方基於商業機密理由也死都不給 source code
你也拿他沒辦法...
其實遊戲是很多種表現方式的綜合,
程式美術音樂等,
只不過美術最容易被人看見,也最容易被拿來比較差異,
所以很多遊戲常常換換圖就能拿來當成新遊戲來賣..
就算覺得很無奈,事實似乎大多是如此.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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