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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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全國Top再度敗訴
時間Wed Apr 10 13:06:04 2013
其實全國top家教社在今年的3月28日又多一份敗訴的民事判決,
大意如下。
另外我下面標顏色的地方不是我說的,
你要告的話請去告那位法官。
抵制不良的家教社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289908805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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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原告(即全國top家教社負責人吳先生)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 原告求償1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 原告已告過被告2次的妨害名譽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偵字第5568號、15153
分別別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
上聲議字第1548號、第2533號予以再議駁回確定
3. 法官:
按名譽權侵害行為之有無,應視該行為是否造成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有所減損為認定標準,是所發表言論之內文若無指指
涉之對象、或足以特定該對象名稱、地點之特徵,抑或揭露
該對象之字樣或照片者,即難認有何人之名譽權受有損害。
(中略)
然自該發文內容觀之,並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即為
原告所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而該發文下之推文,包含被告
所為系爭推文一之內容,均未有何足以特定系爭家教中心即
為上開發文對象之特徵,亦有系爭推文一之網路列印資料可
稽(本院卷第89頁),尚難遽認其他觀看該網頁之人對系爭
家教中心之評價會有所減損,是原告主張被告系爭推文一已
侵害其名譽權,即難憑採。
4. 法官:
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中略)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
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
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
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
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又
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
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
,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
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
(中略)
此乃對於原告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之服務品質
提供討論,而原告自承係家教中心之負責人,並於台大「PT
T 」網站貼文留言徵求師資,且利用網路傳播之功能以擴展
已身業務,則揆諸上開說明,其就系爭家教中心之仲介品質
、處理仲介事務之模式、服務態度、收費情形、個人資料之
保護等事項,自可受社會公眾評論,佐以被告對上開文章所
為之系爭推文二,則為其自身經歷消費經驗之陳述,且屬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故不問事實之真偽,均
難謂有何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之情,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業
已侵害其名譽權,並無可採。
5. 法官的結論:
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所為系爭推文一及推文二侵害其名譽權
,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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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39.204
→ diego99:剛剛翻了一下,看了一些都是今年剛出爐的判決書 04/10 13:37
→ diego99:我真的很想問,吳先生你到底是想被法院認證到什麼地步 04/10 13:37
→ diego99:你才肯罷手阿? 04/10 13:38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139.204 (04/10 13:38)
→ smilefal:法院認證!法院認證!法院認證! 04/10 17:25
推 condensed:Good!! 04/11 04:48
推 SILVERSELENE:均屬無據,應予駁回。(蓋章) 04/11 12:01
→ SILVERSELENE:這是法官說的,不是我說的喔XDDDDDDDDDDDD法院認證~~ 04/11 12:01
推 oncememory:法官超讚~ Good! 04/11 21:42
推 goshfju:台灣司法還是有救的. 04/12 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