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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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全國Top再度敗訴
時間Wed Apr 17 15:39:08 2013
剛剛搜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又發現一個3月剛出爐的民事判決書,
還是要跟吳先生說一下,
以下有標顏色之處都是由該案承辦法官所述,
有意見請找那位法官喔^___^
抵制不良的家教社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289908805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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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即全國top家教中心負責人)主張:
1. 被告影射原告和老師聯絡時之口氣不佳,
以及從他處竊取被告個人資料等不實事實
2. 原告一直正派經營系爭家教中心,與家教
老師之聯絡亦均由原告負責,被告未曾於
系爭家教中心登錄資料,則依原告與老師
聯絡之作業流程,原告不可能與被告有系
爭文章所述之電話聯絡,且該文章所陳之
對話模式,亦與原告和老師聯絡之模式不
符。
3. 被告明知自己並無在系爭家教中心登錄教
師資料,更不曾接過原告之電話,雙方並
無任何恩怨,竟在全國熱門之PTT 網站家
教板上發表系爭文章,虛構事實,指控原
告與被告聯絡時口氣不佳,並影射原告從
他處竊取被告個人資料,經原告提出質疑
,亦未提出任何證據,系爭文章迄今仍存
在於PTT 家教板上,被告此揭行為已造成
原告及所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名譽嚴重受
損
4.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之精神慰撫金,並將系爭文章自PTT 家教
板移除以回復原告名譽。並聲明:
(一)
被告應賠償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
被告應將系爭文章於判決確定10日內
移除;
(三)前開第(一)項,請准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被告:
1. 該文章所指涉的家教中心即系爭家教中心
,我在該文章中所述均為事實;我忘記是
在發表該文章前多久接到一個老老的男生
撥打之電話,內容略為:「你有沒有要接
家教,有的話就打過來」等語,該名男子
未言明其係哪間家教中心,我未予理會。
俟於同一天或隔一天,我又接到一通電話
,聲音與前一通相同,內容略為:「我是
全國TOP 家教中心(即系爭家教中心),
你沒有打過來,你有沒有要接家教」等語
,詳細情形即如系爭文章所述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法官:
1. 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於PTT 網站家教板
發表系爭文章之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及
所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名譽之侵害?
2.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
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
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
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
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
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
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
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
保護名
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
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
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
偽,概不予處罰。
3. 由上開文章發表、回應以及系爭文章本身
之前後文脈絡可知,被告係針對「shXXXXXXX 」
前所發表有關PTT 家教板板友就家教中心
討論之推文回應是否踰矩之看法,表達其
主張「只要於未謾罵或講粗話、人身攻擊
之界線下,贊同板友為相關警示推文」之
意見,並列舉親友與家教中心接觸、以及
其本身與系爭家教中心接觸之經驗並就該
經驗為主觀之評價,用以佐證其為上開主
張之正當性,揆諸首開說明,應認被告係
為夾論夾敘之事實敘述與評論。
4. 本件被告回應PTT 家教板板友而發表之系
爭文章,內容涉及該板「板友言論分際(
即推文回應之適當程度)」與「對家教中
心應有針砭以為(通常係學生身分之)家
庭教師及家教學生家長權益保護」間之合
理界限劃分意見,自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
,且屬可受公評之事甚明。
5. 若本件被告為此可受公評公眾事務之善意
發表適當評論所依憑之事實(即:其於未
登錄個人資料下即接到系爭家教中心電話
之事實),係有相當理由使其確信為真實
,或主張被告構成侵權行為之原告,未能
就被告發表此揭言論係出於明知不實而故
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
其真偽之情節,善盡舉證責任者,基於個
人言論自由之保護,仍不得就此課予被告
侵權行為責任。
6. 本件被告所述事實部分即「於未登錄個人
資料下即接到系爭家教中心電話之事實」
,涉及「其未於系爭家教中心登錄個人資
料」與「接到系爭家教中心電話」此二部
分,前者係屬一消極事實,且
相關證據即
系爭家教中心教師登錄系統資料亦為原告
所持有,當由原告就此負舉證責任,本件
原告實不否認「被告並未於系爭家教中心
登錄資料」一節,僅主張「被告既未登錄
資料,即不可能接到家教中心之電話」,
然就此所提之證據,係其使用系爭家教中
心教師登錄資料檔案系統畫面之錄製光碟
(見板院卷證物袋),而
觀諸該光碟所示
檔案系統畫面,雖未見被告資料存於該資
料系統中,然而,該系統中資料編號並不
連續,顯有曾經刪除之記錄
7. 僅陳稱
「我只會在與老師聯絡、而經回覆
『已經沒空,無法再接案件』之情況才刪
除,若聯絡的老師無法配合本中心作業方
式,或聯絡過程有任何不愉快,我只會將
該名老師的學歷資料刪除,並將其電話資
料以不同英文符號註記,但不會將該筆資
料完全刪除」等語,然未就此等所述提出
其他具體證據資料以為佐證,衡諸
該家教
中心教師聯絡事項均為原告一人所為(見
本院卷第12頁原告自承筆錄),
上開教師
資料系統亦係原告個人手動更新、維護,
且目前系統確實存在多筆遭刪除之紀錄,
自難僅憑原告所提此等系統資料及就此資
料之單一陳述說明,即認「該家教中心未
曾留存被告之個人資料而未得據以連絡被
告」一節為真
8. 基於上開
「於未登錄個人資料下即接到系
爭家教中心電話」之事實,提出是否洩漏
個人資料之質疑,應認並未逾越對家教中
心經營方式之公眾事務之合理評論範圍,
此外,
原告亦未再就被告發表系爭文章,
係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
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下所為一節,盡
其舉證責任,依據上開有關公眾事務言論
自由與個人名譽權之權衡意旨,當認被告
發表系爭文章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及
所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名譽。
9. 綜上所述,
依據被告發表系爭文章之前後
文脈絡,係針對PTT 家教板板友言論分際
及對家教中心合理針砭如何權衡之公眾事
務,所為夾論夾敘之事實敘述與評論,其
中原告主張侵害其名譽之言論,所述屬於
意見表達之部分,並未逾越就此公眾事務
為合理評論之範圍,至所述屬於事實之部
分,
被告亦係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無法提
出證據資料為相當理由之佐證,衡諸原告
名譽權之保護,較諸被告本件涉及公眾事
務之言論自由,前者應有較高程度之退讓
,要難責令被告負擔此舉證之不利益,是
仍應回歸民事訴訟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之
法則
10.本件原告未能就被告係出於明知不實故意
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
真偽下發表系爭文章一節,盡其舉證責任
,應認其主張被告發表系爭文章故意或過
失侵害原告及所經營之系爭家教中心名譽
,請求被告應就此賠償精神慰撫金及將系
爭文章移除以回復其名譽,並非有據。從
而,
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
告應將系爭文章於判決確定10日內移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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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139.204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139.204 (04/17 15:53)
推 oncememory:大推~法官英明!! 法官超讚~ 04/17 16:27
推 ff7forever: 04/17 19:05
推 draco124:我很認真地看完 法官太文言文 我想發問: 請問第七、八點 04/18 09:37
→ draco124:白話文是否為: 被告接了TOP電話 吳先生口氣很X 被告上網 04/18 09:38
→ draco124:推文 結果吳先生說自己從未打給被告 怎麼可能口氣X 但是 04/18 09:38
→ draco124:法官明鑑 發現吳先生的徵師系統可以自己刪改聯絡資訊 04/18 09:39
→ draco124:所以吳先生"可能" 謊稱沒打給原告。 是這個意思嗎? 我沒 04/18 09:39
→ draco124:看很懂耶~~ 吳先生 別來告我呵 我只是就判決等可受公評 04/18 09:40
→ draco124:又涉及公共利益之事來討論你有沒有說謊喔 而且我不確定 04/18 09:40
→ draco124:自己有沒有看懂 ^_< 04/18 09:41
→ diego99:其實被告是回應某篇文章,內容中有說吳先生口氣不好 04/18 09:47
→ diego99:只是原告沒善盡舉證責任,所以法官認為要求15萬賠償 04/18 09:49
→ diego99:以及將文章刪除都是「無理由」,把這民事案件給駁回 04/18 09:49
→ diego99:也就是目前版面上還是看得到這篇回應文章的 :) 04/18 09:50
→ diego99:至於刪改電腦記錄這部份,這可是法官認證的 04/18 09:51
→ diego99:有意見請去告法官,要記得喔 :) 04/18 09:52
→ diego99:這份認證,吳先生你還確定要把你可以修改的東西拿出來當 04/18 09:53
→ diego99:證據嗎? 還請你想清楚喔^^ 04/18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