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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抵制不良的家教社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28990880507052/ --- 我會這樣一直更新的用意只有兩個, 一、家教社有接受使用者討論的義務; 二、使用者有合理討論家教社的權利。 我知道不是每個人都會使用家教社尋找案件, 但畢竟這樣的老師目前還是佔多數, 而每年都會有加入家教市場的新老師。 這一些訊息,還是有必要讓看板的人知道, 至於若一些老師認為不想看到這類文章, 我致上最大的歉意: 對不起!但為了不要再有其他的老師有相同的經驗, 我一定會繼續更新下去,直到我在hometeach板被板主永久水桶為止。 以下是小弟本人的民事判決書, 來源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 【裁判字號】 102,雄簡,689 【裁判日期】 102052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簡字第689號 原   告 吳oo 被   告 蘇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全國TOP 家教中心之負責人,為推廣業務 ,乃在主機架設於國立臺灣大學之「批踢踢實業坊」電子布 告欄網站(下稱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之家教板上,以「W007 」之帳號貼文徵求家教師資。而被告蘇oo竟以「diego99 」之帳號,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電腦網路連線等設備,透過 網際網路登入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在此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 共聞之網站討論區,留言推文如附表所示不實文字,用以告 訴其他網友該串數字所指之文章編號(下稱系爭推文),且 其中編號110 、123 、897 、1536、1540號之文章分別為暱 稱「mixxxxxx」、「orxxxxxx」、「loxxxxxxxx」、「cpxx xxxx」、「haxxxxxxxxx 」之其他網友用以誹謗原告而寫之 文章,被告明知上開文章內容有諸多不實之處,亦未與原告 聯繫就上開文章內容之真實性進行查證,即以系爭推文以引 導其他網友搜尋、閱讀,散佈上開文章,足認被告上開行為 確有誹謗惡意,且使觀看到系爭推文及推文內提及到文章之 網友,對原告及所經營之家教中心評價不佳,致原告名譽嚴 重受損,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 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推文確實為被告所發表,其中編號1530號之 文章內容敘述「他(指原告)的case我覺得都很棒,家長好 學生好時薪好,說老實話,他的仲介費也便宜很多,同樣時 薪,其他仲介要1600左右,他只要800 ,大家不外乎是戰態 度,但是他的case我覺得好」等語,即屬推薦原告所經營之 家教社,被告推薦瀏覽文章之用意僅希望使用者能依照自己 需要選擇家教社,是以推薦文章之內容亦有褒有貶,且原告 對被告所提之刑事妨害名譽告訴,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以101 年度偵字第2842號予以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2011號處分書 駁回再議確定,足認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diego99 」帳號登入 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之家教板,發表系爭推文,而系爭推文中 所列編號110 、123 、897 、1536、1540號之文章分別為暱 稱「mixxxxxx」、「orxxxxxx」、「loxxxxxxxx」、「cpxx xxxx」、「haxxxxxxxxx 」之其他網友所撰寫之事實,有原 告提出之上開網頁列印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至 2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按名譽權侵害行為之有無,應視該行為是否造成社會上對個 人評價有所減損為認定標準,是所發表言論之內文若無指涉 之對象、或足以特定該對象名稱、地點之特徵,抑或揭露該 對象之字樣或照片者,即難認有何人之名譽權受有損害。經 查,編號110 乃帳號「mixxxxxx」之網友在批踢踢實業坊網 站家教板所發表之文章,其標題為「請各位想要家教的學生 與社會人士要小心」,文章內容則為「各位想要家教之朋友 們要小心,我從事家教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大部分都是自己 找或者仲介,前幾天我在ptt 網站找到一間仲介公司,這間 仲介公司是我有史(網頁誤載為時)以來見過最離譜的一間 仲介公司,沒錯仲介有權收取仲介費用,畢竟平台是他們創 立的,但課還沒上連試教機會都還沒有,就先收取仲介費用 ,而且一開口就是快點去匯款,還問我知不知帳號,打電話 給我時,就響一聲就掛斷,我就回撥,心裡想說有這麼(網 頁誤繕為們)要省錢嗎?第一句話就是問你有要應徵家教, 第二句話快點快點去匯錢....」等語,而依上開文章內容觀 之,並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所經營之家教中心,亦 未有何足以特定其所經營之家教中心即為上開發文對象之特 徵,有原告提出之網路列印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40頁), 尚難遽認其他觀看該網頁之人對原告及其所經營之家教中心 之評價會有所減損,是原告主張被告系爭推文中指出編號11 0 之文章已侵害其名譽權,即難憑採。 (三)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 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 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 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 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 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 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 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 ,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 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 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 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 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 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 台上字第970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1.編號123 乃帳號「orxxxxxx」之訴外人所發表之文章,其標 題為「家教社可以罵人神_病!?」,原告固主張文章內容 中提及「家教資料不說清楚還要我一一問,連你是哪間仲介 都我問的…口口聲聲要我匯錢,匯多少錢也不說一下」、「 隔天我並沒有匯錢,當天很忙,晚上跟閃光提起,他說可能 是詐騙的,我便到南臺灣的網站去看,核對他傳來帳戶的資 料,發現跟網上的完全不同,當下就覺得他是詐騙集團」、 「你是騙錢的吧…帳戶跟網站上的完全不一樣,謝謝你提供 帳戶、姓名、市話、手機,你希望我們法院見嗎?」、「 口聲聲要我匯錢,匯多少錢也不說一下,非常不專業,也難 怪我會以為你是詐騙」、「萬一你真的是詐騙我還匯錢那我 就真的被騙了」等語,一再將原告和詐騙連結,影射原告意 圖詐騙,已使原告和其所經營之家教中心名譽造成損害等語 ,以上亦可詳見原告提出之電腦網頁節錄畫面,然綜觀上開 文章通篇內容,乃帳號「orxxxxxx」之人就其與原告所經營 之南臺灣家教仲介之人員交易之經過,且對於其誤會原告所 經營家教仲介人員係提供不實帳號,而質疑其為詐騙集團, 於上開文章敘述過程已明白記載該名網友係誤會對方所稱仲 介名稱「南臺灣」為「南臺灣特」,而因至南臺灣特之網站 查詢比對交易條件,發現有不一樣之處,故而懷疑其為詐騙 集團,而上開文章亦敘述其誤認詐騙集團之過程,已完整且 明白說明其誤認始末,並記載事後為此道歉之情形,當不致 再使閱讀該篇文章之人仍認為原告所經營之南臺灣為詐騙集 團,或很像詐騙集團之虞,然上開文章內容為帳號「orxxxx xx」之人多次表示原告所經營南臺灣家教仲介服務品質很差 ,如「打電話給老師,叫老師回撥」、「家教案件資訊不說 清楚,就要老師匯仲介費」等事實,乃該名網友就其與原告 所經營之家教中心仲介交易過程所為之陳述,原告對於該名 網友所敘述之過程如何不實之處,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實 難推認被告已明知該網友所述不實。 2.編號897 乃是帳號「loxxxxxxxx」之訴外人所發表之文章, 其標題為:「作仲介生意的人應當注意服務態度(0913補充 聲明)」,原告主張文章內容中敘及「對方在道歉未收到我 回應後,寄站內信及多封簡訊要求我將文章刪除」、「他說 了一些學生的資訊,但是沒有描述的很清楚」、「他透露給 我的資訊只有:大坪林小四英文時薪」、「他不斷的問我何 時可以匯錢」之情,均與事實不符,原告對於學生資訊一律 詳細說明,俾使老師決定承接與否,且未以「多封簡訊」或 是「不斷」要求帳號「loxxxxxxxx」之訴外人等語,然交易 過程有何不實之處,卻未見原告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復查, 帳號「loxxxxxxxx」之訴外人就其與原告所經營之家教中心 服務品質交易過程,提出評論,標題更載明「作仲介生意的 應當注意服務態度」,足見其目的在於強調仲介業者應注意 其應有之服務態度,且以自身經驗,提供予其他網友參考, 此乃對於原告經營家教中心之服務品質提供討論,堪認其所 發表者屬善意言論。 3.再者,就編號1536、1540分別由帳號「cpxxxxxx」、「haxx xxxxxxx 」之訴外人,所發表標題為「最近對家教板的感想 」之文章,內容均描述該文作者與原告通話過程,原告之語 氣及態度等情,以提供其他網友參考,有上開網頁列印資料 可憑,故此乃對於原告經營之家教中心之服務品質提供討論 ,則其等撰寫前開內容,尚非虛妄。又觀之文章內容,帳號 「cpxxxxxx」之訴外人更已表明係其主觀之認定及判斷,而 此等意見陳述本即無真實與否之問題,就此提出個人主觀之 感受,依前所述,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4.而本件被告於瀏覽上開文章時,認為上開網友陳述其與原告 所經營之家教中心仲介經歷過程,及對該家教中心仲介之服 務品質提供之評價,認文章內容值得提供予其他網友參考, 進而於網頁上推文,促使網友觀看,乃引述其他網友之經驗 ,提供予其他網友參考,此乃對於原告及其所經營之家教中 心之服務品質提供討論,而原告所經營之家教中心既對外公 開營運,且公開在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上徵求師資,揆諸上開 說明,其就家教中心之仲介品質處理仲介事務之模式 務態度收費情形個人資料之保護等事項,自可受社會公 眾評論,尚難認為被告所為之系爭推文侵害原告個人及其所 經營之家教中心名譽。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網路所推薦之5 篇文章,既難認為侵害原 告個人及其所經營之家教中心名譽,是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 ,自難認為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2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陳報狀,略以:被告於100 年 2 月3 日以及同年月10日至12日,仍舊發表與系爭推文相同 內容之推文,及引述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921號 之判決意旨等語,並提出100 年2 月3 日以及同年月10日至 12日之網頁列印資料1 份為證,為本院所不及調查審酌。另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認均與本件結論無違,爰不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oo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帳號 │ 留言文字內容 │ ├──┼──────┼────┼─────────────┤ │ 1 │99年10月12日│diego99 │35,110,111,118,119,120,123│ │ │19時9分許 │ │,124,914,93 │ ├──┼──────┼────┼─────────────┤ │ 2 │100年1月23日│diego99 │35,110,111,118,119,120,123│ │ │上午7 時51分│ │,124,897,917,1530,1536,154│ │ │許 │ │0推文也要看喔 │ ├──┼──────┼────┼─────────────┤ │ 3 │100年2月13日│diego99 │35,110,111,118,119,120,123│ │ │中午12時17分│ │,124,897,917,1528,1534,153│ │ │許 │ │8推文也要看喔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42.3 ※ 編輯: diego99 來自: 219.85.142.3 (05/27 14:20)
mp19990920:推 05/27 14:29
softChiffon:支持你的更新 05/27 14:56
deathspank:推 05/27 15:00
janat:推 05/27 15:32
ff7forever: 05/27 16:12
s155308:加油! 05/27 16:36
her0418:推! 05/27 23:11
tarosmium:加油!! 05/28 01:03
bwzhan: 05/28 10:12
exactly:加油~!! 05/28 10:36
zephyrias33:用心 謝謝你! 05/28 12:09
zerodot:如果這樣的文被永久桶~~那有問題的應該是版上管理者了 05/28 16:53
pennysarea:大大的用心良苦 我們後學感激在心!!!! 05/28 23:07
lathelaurel:推! 05/29 11:28
ff7forever:看成全國Top自然再度敗訴 05/29 18:57
k078787878:感恩 05/31 17:00
asak:整理這些很辛苦, 真的很感謝大大 07/20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