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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組務其少數版友不了解 合購 與 揪團 區別標準 合(ㄏㄜˊ)購(ㄍㄡˋ) 揪(ㄐㄧㄡ)團(ㄊㄨㄢˊ) 故在此做出定義標準 標準判定一律以內文之目的與文句辭意作判斷 揪團 1.目的須為實體地點,如有消費亦須為實體店家 2.如有徵求合併消費行為,需載明消費標準,可放店家消費標準連結。 但不得以"比照XX店家標準"、"看多少就平分"等非明確文句混充 (KTV等亦同) 3.目的或出發點必須為新店地區,且須載明於文內 4.價金直接交付予店家,不得有任何形式之轉手,如團購券、儲值金 等 5.發文者不得從中謀取任何利益,如紅利、積點等,標準視內文論斷 6.舉例: 從新店出發一同前往內湖好X多購買一包$200元的海龜牌飼料 來平分 (必須含新店) (明確實體地點) (如有合併消費須寫明消費資訊) 7.徵求共乘、共搭大眾運輸 可視為揪團 8.不得徵求異性,如限制性別者須載明自身性別,且不得欺瞞 9.徵求一同參加旅行團,視為揪團,但不得有任何形式之中介金錢轉手 合購 1.無主、合購、徵求一同議價、購買組合商品等,皆視為合購 2.只要牽涉一同消費行為,且消費目的為網購、郵購者或非實體店家者,皆視為合購 3.可收取代買雜費,但不得超過總價之5%,一單亦不得超過新台幣50元 4.不得為違禁物或禁止於網路販售之物品,標準比照Yahoo! 拍賣 http://tw.help.yahoo.com/auct/policy/item/index.html 5.內文如有"運費"、"郵寄"等 等非實體消費者文句,亦視為合購 6.如同時包含揪團與合購者,以合購論 另外,因遭投訴 部分輕微違規者因遭推文提醒而免罰,而少數遭裁罰者認為不公 故日後任何違規,版務一律不再提醒,查獲者直接裁罰 -- ※ 編輯: TurTao 來自: 124.155.183.67 (05/14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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