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riaura (beriaura)
看板Insurance
標題Re: [問題] 關於"保險法第127條"
時間Thu Jan 19 20:00:04 2012
※ 引述《ericshei (ericshei)》之銘言:
: 第127條
: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
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 爬了一些文,及作了一些功課,想請教一下.
: 所以若曾經患過某項疾病(不管全愈與否),不管是否曾經誠實告知(第64條),醫療險部份
都是可以不予理賠的?
: 也就是例如,關節因疾病開過刀,保戶在心裡建設上,基本這個部份,在醫療險部份就當除
外了,不要再多想了?
問題中有個很重要的地方,不管痊癒與否
保127是說
在訂約時....被保險人已在
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依法規是說[訂約時]的當下
正在疾病中的疾病,不須負給付責任
反過來說,只要是...訂約當下..沒有該項疾病中,保險公司就該負起給付責任
而你的問題是,關節因疾病"開過刀"
這應該是用保單的的名詞定義來解釋較為合理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開始或復效日
、續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所以才會說,投保前發生的疾病(既往症)保險公司不賠
至於舉證責任是由保險公司負責的
依據行政函釋:台保司(三)字第881825546號
就所詢「疾病」定義乙節,按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保險契
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
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另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二條第一項,「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 (或復效日
) 起所發生之疾病。故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所發生之疾病,保險公司得
不給付,
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且不因其
為個人保險或團體保險而有所不同
PS.實務上保險公司大多是以回推法來推算投保當下是否在疾病中
小小的問題,其實在理賠時候是很大的關鍵: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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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3.82.27
推 ac0963369126:痊癒之後 購買新契約 且過等待期 又發生一樣疾病 01/19 20:29
→ ac0963369126:賠不賠呢@@ 01/19 20:30
→ beriaura:已經痊癒了,那病因不同,可賠,但實務上有得爭論 01/19 20:39
→ renriver:有告知 保險公司才能確實評估風險 01/19 22:19
→ renriver:不然他說你讓他錯估 01/19 22:20
→ beriaura:要保書沒問的,我比較不建議多此一舉XD 01/19 23:19
→ beriaura:有問那當然要講,無可厚非 01/19 23:19
→ beriaura:每家要保書問都不一樣,是有意義的! 01/19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