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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icshei (ericshei)》之銘言: : 謝謝詳細的回答. : 所以看來關鍵在投保生效日三十天前的疾病是否己經"痊癒". : 痊癒:不適用127 : 未痊癒:適用127 : 但痊癒的定義,是容易二分法的嗎?醫院能提供這種證明嗎? 不容易,所以誰舉證誰倒楣XD? 痊癒的定義不容易下的很明確 所以,保險公司通常採用回推法 來推論投保當時是否在疾病中 : 例如1:像六年前關節層開過刀,軟骨組織己經變薄,但己出院可以正常活動,甚至可以運動 : 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 : 未進行告知,但若二十年後該部位開始出現疾病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嗎?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日/復效日往前推的以發生疾病 爭論點會在於,20年後的疾病醫療行為跟6年前的是否有關 無關就該賠 有關就不賠 : 例如2:若曾因胚胎萎縮做過小產手術,之後休息出院.而現在投保醫療險,且未在告之範圍 : 裡,所以沒有告知義務,未進行告知,假設未來又因相同疾病進行醫療行為.這樣受127約束 : 嗎? 同上 : 還是因為"惟應證明被保險人於投保時仍在該項疾病情況中",因此就由保險公司舉證,看 : 結果判定是否"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 127條管的是契約訂立當下 疾病的定義是投保生效/附效日之前 保險公司要不賠就是從這兩點找缺口 但...保險人要用127來拒賠附有舉證之責 但往往保險人舉證都缺乏在法律上的實證 所以投保當下都會除外,即導因為果 免除之後理賠時有舉證之責任 這是所謂除外的用意 如果不除外,未來理賠時光是爭論兩者是否有關就有得吵了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無除外,理賠時會賠的原因 因為小錢不想搞得很麻煩XD? 最後,需注意的是 保險公司常常欺人不懂 在理賠實務上先將要保人先解約或簽立切結書...等 把責任全推給被保人 在解約日後的舉證期間讓被保人毫無保障 這點千萬要注意就是了ORZ 最後,就如推文所說 請把生效/附效日之前已經發生的疾病都當作不賠 有賠請當作是賺到 畢竟,實際上這些在運用的時候牽扯到很多東西 不賠的是法源(保險法/條款) 雖然主管機關給的行政命令是有賠的空間 但保險公司非慈善機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82.27
beriaura:所以個人習慣把生效日前發生的都當作不賠 01/20 12:03
※ 編輯: beriaura 來自: 122.123.85.202 (01/20 12:59)
ericshei:感覺與其被除外,不如不告知(當然要與要保書問的沒衝突), 01/20 16:27
ericshei:這樣把球丟給保除公司,還有機會拿到糖. 01/20 16:28
beriaura:是這樣講沒錯,但不鼓勵 01/20 16:29
beriaura:這算是制度不完美下的產物 01/20 16:29
beriaura:但別忘了,兩年內無條件解約 01/20 16:29
beriaura:被解約後想再買其他家大多就不可能了 01/20 16:30
beriaura:以上是指,要保書有問卻故意不說 01/20 16:31
kmkr122719:不一定 要看拒保/解約原因為何 一般的拒保/解約原因都 01/20 16:31
beriaura:而要保書沒問,那當然也沒有要講的義務 01/20 16:31
kmkr122719:還蠻嚴重的 但總是會有一些例外 像感冒就是 如果因為感 01/20 16:31
kmkr122719:冒而被拒保/解約 日後再投保其他家其實也不太會有影響 01/20 16:32
kmkr122719:除非是小孩子因感冒而被解約/拒保 這就會有影響 01/20 16:32
beriaura:因為我沒想講的很明@@ 01/20 16:32
beriaura:通常是指,某些只要告知就會拒保的體況 01/20 16:33
kmkr122719:一般成年人是幾乎不會有影響的 01/20 16:33
ericshei:ber大:能請說明一下"保險公司常常欺人不懂"的那部份嗎? 01/20 16:37
ericshei:看不太懂. 01/20 16:37
beriaura:簡單來說,不是每個人都會去查保險法/行政釋函等資料 01/20 16:39
beriaura:所以有些差勁的就會叫你簽個切結書之類的文件 01/20 16:40
ericshei:不好意思,切結書的內容,大概是什麼?我就不懂可能會被欺 01/20 16:46
ericshei:負的. XD 01/20 16:46
beriaura:通常是XX疾病這次理賠完之後此疾病未來就除外 01/20 16:49
beriaura:這類的文章內容 01/20 16:49
ericshei:這個保戶可以拒簽吧...由此也看出保證續保的重要性了... 01/20 16:51
beriaura:不一定,簽之前先想想,是否有不實告知問題 01/20 16:52
beriaura:是否這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裡面 01/20 16:52
kmkr122719:保證續保跟切結書這二者其實沒什麼關聯性... 01/20 16:54
kmkr122719:切結書通常會是理賠的條件之一 可以不簽 但此次理賠保 01/20 16:55
kmkr122719:險公司通常也就不會賠了 01/20 16:55
ericshei: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保險公司本來就不用賠呀? 01/20 16:55
kmkr122719:我指的是有下切結書的情況下 不是所有理賠都會下切結書 01/20 16:56
beriaura: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不一定不賠 01/20 16:57
beriaura:有時候為了市場競爭力,企業型像,仍是會賠 01/20 16:57
ericshei:提到保證續保是因為ber提到"將要保人解約". 01/20 16:57
beriaura:但別寄望過大就是了@@ 01/20 16:57
beriaura:就算有保證續保,但是不實告知的解約,仍是會成立的 01/20 16:58
beriaura:並不是說有保證續保,就算不實告知仍無法以保64解約 01/20 16:58
kmkr122719:不在理賠範圍內 但保險公司賠了之後下切結書要求只賠這 01/20 16:59
ericshei:這我了解,針對要保書誠實告知就沒有解約的風險了. 01/20 17:00
kmkr122719:次的情形並不算少見 通常是門診手術(條款沒寫會賠門診 01/20 17:00
kmkr122719:手術 但仍有賠下來)或醫療處置視同手術來理賠(這通常是 01/20 17:01
kmkr122719:日額醫療險常見的情形) 01/20 17:01
ericshei:ber大跟km大,提的切結書看起來像是保險公司對保戶的善意, 01/20 17:05
ericshei:也是保護保險公司的做法. 01/20 17:06
beriaura:這不一定,有時候是本來就該賠的,但用切結書只賠這次 01/20 17:06
ericshei:但這跟127保險公司舉證部份,有什麼關係? 01/20 17:07
beriaura:另外,誠實告知一定沒有解約風險,這句話不完全對 01/20 17:07
beriaura:因為保險契約的解約權不指在不實告知時會產生 01/20 17:07
beriaura:但其它要產生的=要件=,幾乎很難遇到就是了 01/20 17:08
kmkr122719:有善意也有惡意 我講的那是善意 ber講的那是惡意 01/20 17:08
kmkr122719:二種情形都可能會發生 01/20 17:08
ac0963369126:補一刀就要去吃魯肉飯了 01/20 17:08
ac0963369126:所簽的切結書顯失公平 何解? 01/20 17:10
ericshei:該賠的,用切結只賠一次.保戶怎麼會接受? 01/20 17:10
beriaura:如果你不知道該賠,不就會接受了(笑) 01/20 17:11
ericshei:拷!真是受教了!忍不住拷出來... 01/20 17:13
ericshei:另外想到.如果不接受,那就法院見.保險公司有的是資源, 01/20 17:14
ericshei:陪保戶"慢慢"玩. 01/20 17:14
beriaura:協商失敗不一定就法院見,也有可能重新協商... 01/20 17:16
ericshei:總之,糖可能會給,但得經過利誘,威逼的過程. 01/20 17:18
mcintyre:金融消費評價中心~~2012新制~~手上有一件正透過他們處理 01/20 17:20
ac0963369126: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4 條 01/20 20:32
ac0963369126: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 01/20 20:32
ac0963369126:機構應決定不受理 01/20 20:33
ac0963369126: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01/20 20:34
ac0963369126: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 01/20 20:34
ac0963369126:尚未逾三十日。 01/20 20:34
hank0624:推 km 保證續保跟切結書這二者其實沒什麼關聯性 01/20 20:41
hank0624:推 ber 不再條款的理賠項目不一定不賠 01/20 20:42
hank0624:噓 eri 切結書看起來像是保險公司對保戶的善意 01/20 20:43
hank0624:其實 簽了切結書也沒用 上法院之後 法官會還你公道 01/20 20:44
hank0624:保險法54條+54-1條 你會看出端倪 01/20 20:46
ericshei:不在理賠範圍,卻賠了.但避免繼續損失,簽切結下次不賠. 01/21 03:25
ericshei:這樣,有違被保險法54條+54-1條的地方? 01/21 03:25
hank0624:...........要嘛 就賠 要嘛就不賠 01/21 09:50
hank0624:不在理賠範圍內,這次保險公司賠了 但要保戶簽切結書 01/21 09:51
hank0624:以後上法院了,法官問保險公司 為什麼上次有賠? 01/21 09:51
hank0624:這次就沒賠? 01/21 09:52
hank0624:然後再根據 醫師的專業判斷,加上保單條款的模糊地帶 01/21 09:59
hank0624:配合保險法54條,又要人簽切結書 才理賠或者限制次數 01/21 10:00
hank0624:使用保險法54-1 對抗,法官幾乎都會判保險公司輸 01/21 10:01
hank0624:我所謂的 醫師專業判斷是,法官 會去問 醫院,該病人 01/21 10:02
hank0624:的就診紀錄 或者身體狀況.... 01/21 10:02
cashtitan: hank說的是類似 http://tinyurl.com/mz9pajj上中下集? 11/19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