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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有一件遠雄人壽,以未告知XX疾病解除客戶契約 (前提是有申請理賠,也已理賠) 後來與理賠部溝通不成,以代理人身分逕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於日前收到評議結果:保險契約關係均存在 個人看評議書內容覺得客戶契約仍維持有效的幾個重點 1.該疾病為非重大事項而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2.遠雄人壽提不出足以達到拒保之要件 3.我請醫生提供了所謂的可保性證明 4.該未告知之疾病,屬於一種非常常見且不會有後遺症之證明 不過由於金保法對於非理賠案件,或理賠案件金額達10萬以上 沒有約束力 ps 1.投保時已千萬交代要"誠實告知",但他卻自認為該項疾病是無關緊要 也未告知我其就醫紀錄,只告知我有感冒看醫生,因此於告知事項中 只有告知感冒病史而已 2.評議書內容援用某近期判決,強調原則上以保險人書面詢問知之事項 為限 另外之前某個判決是保險公司已對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被保險也 已告知眼部病史,基於保險法第64條第三項"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 為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因此保險公司以未告知"詳細"病史解除契約被判敗訴,其中一個最重 要的理由是,保險公司已加費承保,且在已告知眼睛病史下,未對於 眼睛另做更詳細的檢查 3.收到文十日內要將評議決定回函寄回,否則會被視為拒絕此評議結果 4.非理賠案件,評議中心會跟金融機構即遠雄人壽收5千元處理費!(有 法源根據),不過這項讓我感覺有處罰的感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37.56
oca:推 告知很重要 08/08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