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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日本刑事訴訟法的理解有很多錯誤 首先,毒樹果實理論指的不是違法取得的證據無證據能力 它指的是因此違法取得的證據所生的衍生證據無證據能力 就好像一個有毒的種子長出來的果實也是有毒的 所以才叫毒樹果實理論 此外 日本刑事訴訟法對於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並無明文規定 唯一禁止的也只有傳聞證據 而關於違法取得證據的證據能力 日本實務並未採取美國法的排除法則 而係採取相對排除法則 即以其違法的重大程度及對於抑制將來違法偵查的可能情形綜合考量 決定其證據能力 就如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所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 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不過這也只針對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並不包括私人 所以如果是徵信社的違法監聽 就不在此禁止之列 所以古美門律師才這麼敢大膽肆意妄為吧 以上~~~ ※ 引述《norta (moonhorn)》之銘言: : 看到上面有關程序正義的討論, : 我比較在思考的是日本法院對此事的實際判例。 : 解釋一下毒樹果實理論: : 毒樹果實主要是來自美國的刑事訴訟法, : 其根本理念是:非法途徑取得的證據不能被視作證據 : 著名判例為水門案。 : 在日本的刑事訴訟法也有"違法證據收集排除法則" : 明定了涉及脅迫手段取得的口供不會被司法採用。 : 在日本法院的重大判例中也有許多借用毒樹果實的判例。 : 讓我們用毒樹果實理論來看看半澤跟淺野的對決。 : 我主要想討論的是半澤取得淺野存摺的部分, : 半澤在這段劇情明顯涉及了竊盜罪, : 根據日本刑法235條,半澤並非淺野之親族,其竊盜為非告訴乃論, : 得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50萬以下罰金。 : 只要淺野能證明半澤取得存摺之手段並非合法途徑, : 其5000萬非法所得就無法為日本法院所追究。 : 相反的半澤就有入獄危機。 : 然而事實如何呢? : 淺野身為銀行人,若是半澤將其手上的證據公諸於世, : 淺野有沒有辦法證明半澤為竊盜暫且不論, : 首先東京中央銀行會受到媒體的攻擊跟質疑,陷入信用疑雲, : 其打擊重大與繳交預備金無異。 : 即使法院不定淺野的罪過,淺野也會被東京中央銀行驅逐。 : 受到信用質疑的淺野也會被整個金融業界阻於門外。 : 對於才剛還完股票債,毫無積蓄還有房貸在身的淺野,經濟上是致命打擊。 : 其次,日本校園霸凌嚴重, : 父親是犯罪容疑者的事實,一定會使淺野的兒女的校園生活籠罩上烏雲。 : 所以儘管半澤所宣稱的對淺野的懲戒, : 絕對不會像他所說的那麼美好順利(而且幾乎一定會賠上半澤自己的仕途) : 淺野畢竟是沒有本錢跟他對毆的… : 另,半澤基本上還滿少走法律途徑, : 都是藉由私法制裁。 : 比如對於板橋的威脅,他使用的制裁不是法律正路的制裁, : 而是周遭人對不法作為的怨惡。 : 畢竟法律的確無法制裁這些人(尤其半澤自己違了那麼多法) : 但是,被他們所害,怨恨無處可發洩的受害者踏腳石多不勝數。 : 只要日夜背負著這些人的怨恨,其痛苦比牢獄之災更甚。 : 這就是半澤最大的武器吧。 ※ 編輯: hifree 來自: 220.135.217.228 (09/26 16:22)
f215:這裡是日劇版嗎? 哈哈 用刑訴概念套入還蠻有趣的 09/26 17:16
id:這裏不是日劇板嗎 09/26 18:44
henrryc:推古美門XD 09/26 20:48
hodslance:之前半澤討論也是一堆超級專業金融相關文章XDDDD 09/26 21:26
smydguo:推專業文。 09/26 23:22
jingl:我國的刑事庭法官會說:毒樹果實是外國理論,本國不採用 09/26 23:59
jingl:日本有沒有採用,我是真的不知道=.= 推專業 09/26 23:59
ionchips:違法取得的證據所生的衍生證據無證據能力>>不太懂QAQ 09/27 00:12
ionchips:能舉個例嗎...O.O? 09/27 00:12
以半澤跟淺野的對決來說 半澤違法取得淺野存摺 則基於此一違法取得的存摺衍生所取得的相關證據都是非法而無證據能力 不過半澤不是檢察官 不受合法調查的限制 當然也就不用繼續討論後面的問題了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7 00:51)
Re12345:半澤就勇者阿,到鄉民家裡翻箱倒櫃拿到藥草木棒也是合理的 09/27 01:06
toyamaK52:樓上+1.難怪愛巨乳 http://ppt.cc/kDJS 09/29 13:20
langrisser:半澤在搜淺野存摺的時候可是翻箱倒櫃 09/29 16:06
langrisser:哪像黑崎在搜的時候 翻眼前的幾個箱子就了事 09/29 16:07
emou:戲劇嘛...急著收尾 09/30 13:35
nashmvp:這篇正解 10/01 14:13
nashmvp:jing大可是我國還是有判例,請參照96年台上4177號 10/01 14:15
Allen0315:其實原原po的意思跟原po算是一樣的 只是非本科生有差異 10/04 07:38
Allen0315:就大概是修法律通識課的他系生跟法律系本科生的差異那樣 10/04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