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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F係受H詐欺而對之為代理權之授與 根據民法92條規定 被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當事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地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始得撤銷之 由於B銀行並不知F係為H所詐欺而為代理權之授與 故F事後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主張其不生效力 此外 由於F心中所欲發生之法律效果與事實上發生之法律效果不一致 對該消費借貸契約的成立欠缺效果意思 然而通說認為效果意思並非法律行為之必要構成部份 由於當事人已藉由其外部行為對相對人有所表示 相對人僅能就客觀上之表示行為予以信賴 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效意思既難察知 自有必要加以保護 故F之授權行為完全有效 消費借貸契約因F之代理人H與B銀行意思表示之合致而生效 若F明示拒絕履行契約 屬於學說上之預示拒絕給付 B銀行得解除契約 對其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但請求之金額 以依民法216-1規定應減除B銀行因免給付義務可取得或應取得之利益為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16.23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