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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ss196 (asd)》之銘言: : 想請教各位!! 有一次我開車經過一個天橋看到一個警察使用高倍數照相機 : 在往天橋下經過的車子裡面拍照,應該是在拍車內的駕駛人有無違規。 : 想請問一下那他這樣蒐證是不是已經侵犯到汽車所有人的隱私權, : 在車裡的駕駛人並非公眾人物,警察可以隨便使用高科技的東西去窺視嗎? : 然後再車子裡面的空間不是屬於駕駛人所有,因此應該不屬於開放空間吧, : 既然並非開放空間那就算警察去採證舉發,他所用的手段是不是就已經屬於違法了呢? : 那所舉發出來的違規事件是不是就可以主張無效呢?? : 希望可以得到詳細一點的解答 ,幫小弟節決這個疑問謝謝各位!! 警察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用高科技產品拍攝違規 在比例上我認為縱然民眾認為侵犯隱私 但是用意是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不是違法的行為 首先 你的車子被警察拍到,也許拍到你的車子內部,那麼在隱私權侵犯上面, 你有何損失? 能否具體量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7
Eventis:非財產上之損害未必需要能具體量化,比如說那個有名的柔性 04/15 22:27
Eventis:政變說一案,"伊二人均為國內主要政黨領袖,今受上訴人惡意 04/15 22:28
Eventis:指摘發動政變之不實言論內容,經新聞媒體大幅報導而引起社 04/15 22:29
Eventis:會輿論軒然大波,實已損害伊二人政治名望深鉅,影響日後民 04/15 22:29
Eventis:眾對伊二人之信任感,伊二人之名譽權實已因上訴人之前開不 04/15 22:30
Eventis:實言論而受有損害。因上訴人此等不實攻訐,致伊二人所受損 04/15 22:30
Eventis:害無從估算,即使向上訴人請求再多之金錢賠償,亦無從彌補 04/15 22:31
Eventis:,故僅請求上訴人給付伊二人各新臺幣(下同)一元之象徵性 04/15 22:31
Eventis:損害賠償。"這個一元有判下去勝訴......(默) 04/15 22:32
Eventis:而且到三審目前97年台上1169維持原判. 04/15 22:33
wjck00383:以上參見最高法院民事庭97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 04/15 22:34
Eventis:當然非財產上的損害還是多少要說明舉證,只是直接要以有何 04/15 22:34
Eventis:損害無法明示舉出,量化不夠具體客觀,可能還不足以打回票. 04/15 22:35
wjck00383:台灣高等法院95上字128號; 台北地院93訴字5048。 04/15 22:35
Beijingman:好文 04/15 2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