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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nwuge (秋風)》之銘言: : 我本身是理學院畢業,對法律相當不熟悉 : 這個問題可能看似很好笑,不過我是真的不懂, : 懇請版友指點 : 依憲法第八條:人民之身體自由應予保障。 :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 : 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明顯有違人身自由權。 : 可見是引用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所指出的自由權利,除為維持社會秩序或 : 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意指為了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得以法律限制之。 : 而交通規則並非法律,而是行政命令。 : 如此蠻橫地用行政命令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違憲呢?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成文法律,不是行政命令。 2.規定駕駛人與附載座人載安全帽,我認為有增進公共利益,假設發生車禍 國家需動用資源進行排除、搶救等工作,就排擠了其公共利益所需資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