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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n4294 (crazyclassic)》之銘言: : 我弟未經我同意把我的書帶去學校看 : 下課時放在桌上 : 老師認為是不可帶到學校的書籍 : 因此沒收,說學期末才歸還 : 請問這是否構成侵占? : 我剛查了一下 : 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 : 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 : 為其構成要件。 : 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 : 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 : 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老師在必要的時候是可以採取一些強制作為來維護大多數人的權益或秩序 至於沒入書籍我覺得是有點過當 不可帶到學校的書籍 我個人認為除非他是禁書或是對未成年學生來說是限制級的書刊,不然怎麼會 有所謂的「不可帶到學校的書籍」 再者 老師或學校之前是否曾經將此書籍列為禁書公告? 再者 你可以要求老師出具保管條,並請老師簽字保證學期末歸還。 畢竟 老師也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3.221
wjck00383:老師無權占有就是無權占有,真正所有權人行使民法767前 04/21 11:57
wjck00383:段物上請求權,應無疑問。 04/21 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