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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以下狀況的敘述是否正確 一名國小學生使用學校的公共電話,在下課時間無故撥打119火警電話。 此行為違反消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消防法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依據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一項,不予處罰。 但依據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五項,此行為屬故意,故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05.224 ※ 編輯: squirrelspy 來自: 220.139.205.224 (04/25 21:45)
RobertAlexy:第五項的不適用 是指故意招致第三項跟第四項情形 04/25 22:27
RobertAlexy:這邊對第五項的『前兩項』規定似乎有誤解 04/25 22:28
squirrelspy:瞭解 謝謝^^ 04/25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