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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ntis:認真補一下文獻好了,當然如果對手是故意行為就掉進那兩條, 06/20 01:25
Eventis:不過這一個設例應該是以過失致死為假設,過失致死應該原則 06/20 01:26
Eventis:上還是不能以被害人的承諾做為阻卻違法事由,理由還是基於 06/20 01:27
Eventis:對生命法益的絕對保護因而產生的不得處分性的結論. 06/20 01:28
Eventis:但是文獻上設例則認為在運動傷害的情形,對於致死危險有所 06/20 01:29
Eventis:認識,並進而冒險參加.而認為在行為人遵守規則,且非故意的 06/20 01:30
Eventis:情形應當得以適用被害人的承諾為阻卻違法事由.似有兼採被 06/20 01:30
Eventis:害人自甘冒險的看法.(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pp.184-189, 06/20 01:32
Eventis:特別是pp.187以後之部份)且也與所謂生命法益絕對保護有所 06/20 01:34
Eventis:矛盾,但思考生命法益的絕對性理由,即是由於社會上的評價經 06/20 01:34
Eventis:驗所不許其對生命的放棄為有效的承諾,故基於此,在運動傷害 06/20 01:35
Eventis:的情形,被害人的自甘冒險與放棄法益,應該可以理解其為社會 06/20 01:36
Eventis:生活經驗所許,而在刑罰規範上例外予以容認.(pp.176-180) 06/20 01:38
根據我自己的理解,當我們談到「被害人承諾」時, 多半是指向被害人直接處分法益的情形。換句話說, 被害人相對明確地瞭解,行為人的行為將會侵害自己 的某個法益,進而加以處分之。典型的案例,就是加 工自殺的問題。 然而,當被害人並非明確地處分自己的某個法益,而 是參與某項具有風險的活動時,我們就要思考一下, 是否還適合以「被害人承諾」的理論加以處理。 典型的案例,就是所謂醫療手術風險的問題。尤其是 所謂醫師未履行告知義務,到底應該放在構成要件層 次中的過失問題,還是違法性層次中的被害人承諾問 題,其實都還有待釐清。 個人認為,若從客觀歸責理論來看,拳擊比賽的傷害 或死亡,可能會以「被害人自我負責」(或所謂自陷 風險)的理論加以解決。亦即,可能根本欠缺構成要 件該當性。 關於被害人自我負責的理論,教科書上常見的案例是 「相約飆車」。這和拳擊比賽有一定程度的共通性。 因為拳擊比賽的本質就是相互攻擊對方的身體,縱然 有護具防護,仍然是將自己的身體置於容易受傷的高 風險狀態下。簡而言之,拳擊比賽本來就是要互相毆 打,而且還是打頭,其風險之高,顯而易見。 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明知其風險仍決定參與,對於 結果發生的貢獻程度,可以說是相當地高。或許應該 直接否定行為人的客觀可歸責性,始為公平。 當然,對於採取二階層理論的學者來說,構成要件該 當性和違法性的層次區分並不重要,然而對於採取三 階層理論的學者來說,可就很重要了。畢竟如果肯定 構成要件該當性,就意味著「行為人還是過失致死, 只是因為欠缺違法性而無罪罷了」。換句話說,刑法 規範仍然是將結果歸咎於行為人,並加以非難。那麼 ,拳擊手、賽車手乃至外科醫師,又情何以堪呢? -- 身為父母應該像園丁,給樹木澆水,除蟲之後,就看他生長。 我們不會規定玫瑰要變成茶花。但是許多父母常常想把香蕉種成蘋果。 ~ 袁瓊瓊《孩子沒有說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6.178
desirecity:拳擊手對於受傷的必然性幾乎是百分之百 但是飆車頂多只 06/21 19:09
desirecity:算是高度可遇見性 應不宜等同視之吧! 06/21 19:10
Okawa:固然 我沒有把傷害的範圍界定清楚 但是 你也得說清楚 06/21 21:47
Okawa:你所理解的「拳擊手百分之百會受傷」 是受哪種傷? 06/21 21:47
Okawa:是皮肉傷呢? 還是腦震盪? 或是脾臟破裂? 傷害的類型不同 06/21 21:48
Okawa:預見可能性也會不同吧? 您說是嗎 06/21 21:48
Eventis:受"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的傷....(這系列要慢慢想@@a) 06/22 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