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 212 條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第 213 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 215 條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 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 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第 175 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雖然有學者批評現行法規定不當,但是,依照目前的規定, 雖然你不是被告,但如果「檢察官」傳喚你去按指紋,你就 相當於證人的身分,原則上有義務配合。 ※ 引述《keitaro19 (keitaro)》之銘言: : 因為公司遭小偷了 : 目前懷疑是內賊所為 : 所以有可能會要求公司員工都要捺指紋讓警方過濾 : 不知道我可不可以拒絕? : 我記得CSI裡有演說要取得對方指紋好像要請法庭出「搜索令」? : 不然不可以強制要求?是這樣嗎? : 那如果我不配合的話,會被告妨礙公務嗎? : (替公司做牛做馬那麼多年,還要被懷疑,心裡真的很不舒服~~~) : 竟然被當嫌犯看,那假設警方有搜索令要求我按指紋的話 : 清查後,結果我不是犯人,我可以控告警方毀磅嗎? : 謝謝哦m(__)m -- 鮑五慘笑笑:「我是假的!假的,你懂罷?自從那一回我才懂得, 真正獵狼的人,不是靠手,卻是靠心。我要皮毛,也要命。半輩子 跟著骰子滾,紅過、黑過,醉過、笑過,銀洋裝在錢袋搖得叮噹響 ,說穿了全是假的。我沒認真的愛過什麼、恨過什麼。----- 我沒有獵狼的心!」 ~ 司馬中原<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6.178
keitaro19:謝謝提供相關法條,至少知道看到檢察官傳票再配合就好^^ 06/23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