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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未成年無照騎機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 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同條第二項十四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 代或監護人。 疑問: 1.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對於未滿十四歲之行為人特別規定,所以不適 用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一項。是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行政罰法的特別法? 2.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有對此行為減輕處罰規定,所以並未減輕處罰。 是否在未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以增加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減輕處罰之規定?如果可以其依據是否為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二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7.201 ※ 編輯: squirrelspy 來自: 218.164.17.201 (07/09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