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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856520 (木頭人~!)》之銘言: : 各位不好意思,今天我看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 裡面有:“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 : 小弟的疑問就是憲法第八條提到: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 反面不就是除了現行犯的逮捕跟司法、警察機關可以逮捕外其他方式都不能逮捕嗎? : 那刑事訴訟法這條規定是否有違反到法律的優越原則? : 因為非本科系,所以如果問題不當的話,請多多包涵 ^^ 一般教科書上似乎不會特別提到這點 我講一下我的看法 你聽聽就好 一般教科書會說 憲法第八條所稱「逮捕」係指廣義的逮捕 包括刑事訴訟法所稱「拘提」「逮捕」在內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檢警若要拘提被告 應遵循一定法定程序 始得為之 至於通緝 則是在被告已經逃亡或藏匿時 透過通緝之發佈 使各地檢警機關能夠「見人就逮」 而不需要事先向檢察官取得拘票 換言之 通緝之後的逮捕 也是「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所為的逮捕 至於為何規定「利害關係人」亦得逮捕通緝犯並送交檢警機關? 個人認為這和「準現行犯」人人皆得逮捕之的道理是類似的 按準現行犯不過是被追呼為犯罪人而已 竟然就能授權一般人民逮捕之 則由檢察機關傳喚、拘提不到 進而發佈通緝之人 似乎也可以比照辦理 倘若認為通緝犯的嫌疑比準現行犯小 其逮捕程序應受更嚴格的限制 那麼刑事訴訟法規定僅限於利害關係人始能逮捕之 也算是有加以限制了 不過 要注意的是 早有學者質疑 準現行犯人人皆得逮捕的規定恐有違憲之虞 那麼利害關係人得逮捕通緝犯後送交檢警機關的規定 也同樣會有違憲之虞 至於在憲法解釋上 如果要做合憲性解釋 一個方法是 把刑事訴訟法上的「通緝犯」納入憲法第八條所稱「現行犯」的範圍內 如果覺得超出文義範圍太多 那麼另一個方法是 把這裡的利害關係人解釋為 警察機關之手足 故可包含於憲法第八條所稱「警察機關」之範圍內 當然 或許還是作違憲解釋 比較能保障人權吧 上次不就有個見義勇為的醉漢 把人家情侶打情罵俏當作性侵害現行犯嗎XDDDDDD -- 身為父母應該像園丁,給樹木澆水,除蟲之後,就看他生長。 我們不會規定玫瑰要變成茶花。但是許多父母常常想把香蕉種成蘋果。 ~ 袁瓊瓊《孩子沒有說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