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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awa:按民法177II規定 明知為他人事務 為自己之利益而管理者 08/09 00:45
Okawa:準用同條第一項 亦即本人仍得主張享有管理之利益 並於所受 08/09 00:46
Okawa:利益範圍內 對不法管理人負一定之義務 那麼 請問我們可以 08/09 00:46
Okawa:透過刑法21條引用177II 然後主張這種行為可阻卻違法嗎 08/09 00:47
Okawa:這種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法上的侵占罪 08/09 00:48
Okawa:民事上獎勵無因管理行為 和刑法上要禁止哪些行為 可以出於 08/09 00:49
Okawa:不同的考量 要把其他法令引進來當阻卻違法事由 得先想清楚 08/09 00:50
Okawa:不同法律的規範目的之間是否能夠相容 而不會打架 08/09 00:51
Okawa:如果真的那麼想用無因管理阻卻違法 那麼 不妨舉出一個刑法 08/09 00:51
Okawa:學說上承認的阻卻違法事由可能束手無策的案例 我想會比較好 08/09 00:52
Okawa:討論 也比較容易說服人吧 ( ̄▽ ̄#)﹏﹏ 08/09 00:53
wjck00383:我從頭到尾說的就不是177二項不法管理,而是正當適法無 08/09 20:32
wjck00383:因管理才可阻卻違法。O大誤會我的意思。況且不法管理在 08/09 20:34
wjck00383:侵權行為上根本不可能阻卻違法,遑論在刑法上可以阻卻 08/09 20:35
wjck00383:違法。至於我提出的見解不在於填補法律漏洞,而係多一種 08/09 20:36
wjck00383:解釋方式而已。況且使用後,會有什麼害處嗎? 08/09 20:37
民法關於「不法管理」和「適法管理」的規範,雖然法律效果不同, 但『性質』上都是在處理關於「利益歸屬」和「費用返還」等問題。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僅在於得請求之範圍不同而已。 換句話說,從刑法21條的角度來看,民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 適法管理」就可以阻卻刑事違法性,而「不法管理」就不行。 由此可見,真正讓你想要使用無因管理來阻卻違法的理由,並不是來 自於民法上的「規定本身」,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 問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在刑法上的法定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由中,也都找得到,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至於你質疑「會有什麼害處嗎」,好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阻卻 違法事由,看起來好像不必擔心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只要是有利於 行為人的,可以多多益善。然而,當行為人透過刑法21條引援其他法 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倘若法院加以承認,就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忍 受行為人對他造成的侵害。問題是,今天行為人所引援的其他法令, 卻是一個單純在規範「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 這個法條有授權當事人可以對他人為某些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如此一 來,社會上的人們,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不會感到不 安嗎?用白話講就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人把我的財物拿去 管理管理,還可以主張這不犯法。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我對於「未明白授權行為人對他人為侵害性行 為」的刑法以外法令規定,能否透過刑法21條引為阻卻違法事由,採 取的是審慎懷疑的態度。除非真有什麼刑法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否則 還是不要輕易訴諸於其他法領域的價值判斷,會比較妥當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