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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jck00383 (wgk)》之銘言: : : 民法關於「不法管理」和「適法管理」的規範,雖然法律效果不同, : : 但『性質』上都是在處理關於「利益歸屬」和「費用返還」等問題。 : :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別,僅在於得請求之範圍不同而已。 : : 換句話說,從刑法21條的角度來看,民法並沒有告訴我們,為什麼「 : : 適法管理」就可以阻卻刑事違法性,而「不法管理」就不行。 : 為何不法管理不能阻卻違法,而是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考慮兩種情況下的 : 侵權行為問題即可明瞭。亦即正當適法管理可以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而不 : 不法管理不排斥與侵權行為同時成立。既然在侵權行為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如此,刑 : 法上阻卻違法的判斷在以上兩種情形時,即不能得出與民法不同的結論。須知, : 傳統上的刑法處罰的對象即現今刑法保護的個人法益、財產法益,而其本質上就是 : 種侵權行為類型。此由法國過往一直視刑法為私法,且法文délits一字同時表達侵 : 權行為與輕罪自明。蓋刑法上侵害國家與社會法益的犯罪,過去形同挑戰王權,不 : 由普通法院審理,而由王室法院審理。基上,在判斷刑法上侵害個人或其財產法益 : 的犯罪類型上,與構成民事侵權行為的推理應有高度相似。為保持法價值體系的一 : 貫,不宜使結論南轅北轍。 「保持結論一致」不能直接推論到「應該逕行引為阻卻違法事由」 : : 由此可見,真正讓你想要使用無因管理來阻卻違法的理由,並不是來 : : 自於民法上的「規定本身」,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 : 其實民法上自助行為何以是刑法上依法令的行為而阻卻違法?刑法21條亦未特別指明 : 。因而為什麼自助行為可以,還是要從法理上去推論。這就必須探討自助行為的精 : 神是什麼?故在這探討"正當適法"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並不過分。 至少民法151條有明白寫出「不負賠償責任」,這民法149、150條關於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規定方式,是一致的。反觀無因管理之相關規 定中,只有174II和175是這樣規定的。 : : 問題是,無因管理制度的精神,在刑法上的法定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 : : 由中,也都找得到,為何要捨近求遠呢? : 我後來想想,在原始破窗救車一案中,如用緊急避難來討論,必須斟酌利益衡量問 : 題,即玻璃與狗的生命如何權衡?那若說從民事上,這是一種"正當適法"無因管理 : ,可以連結到依法令的行為,那問題應該會簡單許多。當然我也同意用推測承諾 : ,不過推測承諾是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盡量還是從法定中去找,那現在就有一個 : 在其他法規範中受保護,且被獎勵的無因管理,稍為連結一下,問題就解決了。 : 這是實益部分。 然而能夠引用的重點仍然在於:該法規範的思維和刑法的思維能否相容。 而不是表面上看起來「是受到獎勵的」,就一律可以原文照引。 不同法規範的思維間能否相容的問題,請參考下面舉的例子。 順帶一提,當狗主與車主並非同一人時,無因管理也並非那麼好用了。 畢竟,狗又不是我的,打破我的車窗救別人的狗,怎麼能說有利於我呢? 這樣看來,「適法無因管理」的威力並沒有你想像中那麼大。 : : 至於你質疑「會有什麼害處嗎」,好問題。因為我們現在談的是阻卻 : : 違法事由,看起來好像不必擔心罪刑法定主義的問題,只要是有利於 : : 行為人的,可以多多益善。然而,當行為人透過刑法21條引援其他法 : : 令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時,倘若法院加以承認,就表示被害人有義務忍 : : 受行為人對他造成的侵害。問題是,今天行為人所引援的其他法令, : : 卻是一個單純在規範「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法條,根本看不出來 : : 這個法條有授權當事人可以對他人為某些具有侵害性的行為。如此一 : : 來,社會上的人們,對於自己生命、身體、財產的安全,不會感到不 : : 安嗎?用白話講就是,我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有人把我的財物拿去 : : 管理管理,還可以主張這不犯法。 : 我不認為無因管理僅是利益歸屬、費用返還的規定。民法175條明定管理人除惡意與 : 重大過失外,對管理所生之損害可以免責。這顯然對管理者是相當優惠的規定,而 : 既然民法都知道管理行為可能產生損害了,本人在此狀況下本來就有義務要容忍。 : 這就是一種法規的授權阿。看法律不能只看法律效果是利益歸不歸屬,費用返不返還 : 。而是條文的背後就預想到管理行為會造成損害,而立法者命本人須容忍這種損害, : 才訂出法律效果。 縱然民法上有義務容忍損害,也不代表國家對該行為人必定沒有刑罰權。 舉個例子好了,民法174II規定,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為違背本人意思, 但卻是為了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仍然不負賠償責任。 假設這條規定可以透過刑法21條成為阻卻違法事由好了,那麼,某甲是不 孝子,明明有錢卻不扶養年邁失能的父母,我可以擅自拿某甲的錢去履行 法定扶養義務,而引援民法174II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嗎? : : 所以,基於以上理由,我對於「未明白授權行為人對他人為侵害性行 : : 為」的刑法以外法令規定,能否透過刑法21條引為阻卻違法事由,採 : : 取的是審慎懷疑的態度。除非真有什麼刑法上解決不了的問題,否則 : : 還是不要輕易訴諸於其他法領域的價值判斷,會比較妥當吧。 : 基於以上理由,我仍認為法律價值的判斷是連貫的。否則會使人民無所適從,又尤其 : 刑法作為最後手段的法律,秉持著謙益性。其他法領域所鼓勵的行為當然是刑法上依 : 法令的行為。若使刑法處罰其他法領域鼓勵的行為,那真的是才是有害的。 老問題,不同法領域的思維不同,所要解決的問題也不同。 一個動搖私有財產秩序的行為,應該受到刑法的處罰;但若被害人因此反 而獲得某些額外的收益,可歸功於行為人的「管理行為」時,民法則發揮 利益分配與費用返還的調整作用。這樣並沒有很不合理吧。 -- 鮑五慘笑笑:「我是假的!假的,你懂罷?自從那一回我才懂得, 真正獵狼的人,不是靠手,卻是靠心。我要皮毛,也要命。半輩子 跟著骰子滾,紅過、黑過,醉過、笑過,銀洋裝在錢袋搖得叮噹響 ,說穿了全是假的。我沒認真的愛過什麼、恨過什麼。----- 我沒有獵狼的心!」 ~ 司馬中原<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235 ※ 編輯: Okawa 來自: 140.112.4.235 (08/10 13:04) ※ 編輯: Okawa 來自: 140.112.4.235 (08/10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