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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Kun》之銘言: : ------------------ : 回歸舉證責任的主題 : 醫療糾紛不一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 我另外找到一篇判決,貼在下一篇 台北地院 (95,醫,2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以應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者,以行為人於行為時具有故意或過失為限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 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原告雖主張依前條 但書規定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云云。 惟查,本件相關醫療 病歷早為原告所持有,原告亦諮詢數位醫師提供其專業意 ,並依法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且經兩造合意後,本院亦 將本件醫療過程等資料送請長庚醫院再度鑑定,是對於被 告之醫療行為,於客觀上究竟如何違反經證明合用之醫學 知識與經驗,原告應得為具體之陳述及主張,故令原告就 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亦非不 可能,且舉證之方式對原告亦無重大之不利益情事,是原 告主張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自不足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8.26.234.72
ikehunting:@.@ 08/28 10:46
ikehunting:你真是老實,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08/28 10:49
CKun:當作看辯論題,考古題,判決皆大同小異,正反論點都要想一下嘛 08/28 20:52
CKun:這只是學術討論而已 ^^ 08/28 20:54
ikehunting:^^讚 08/28 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