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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untyl (澄)》之銘言: : 我有先稍微爬一下文,但大家情況都有些不同所以還是想請教一下 ... : 我爺爺於民國五十三年向村裡同宗的人買了一塊地,在其上建了目前我們正居住的房屋 : 手上有當初的買賣契約但那時未去辦過戶, : 據我的了解是因為當初這塊地是對方家族四個人的共有財產 : 因為法律的問題所以無法過戶 : 其後法律修改過後長輩也不清楚所以沒去補辦 : 而當初契約書上的賣主與見證人皆已過世 : 其繼承人四個人其中一人把土地又賣給別人 : 且這當中很詭異的是中間有人打電話來我們家問是否有要賣地 : 所以我們現在有點懷疑賣主與買家是故意一地兩賣 : 畢竟為何會有我們家的電話且問過後依然買下 : 現在對方提起告訴 : 要求 : 1.依民法767&821請求我父親與叔叔排除侵害並返還土地 : 2.依民法179依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要求我們賠償損害 : 3.依民法767&821共有物返還請求權要求訴訟標的的價額 這個案例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虞 即所謂的矛盾行為與權力失效 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1708號判例可資參考:a跟b有租賃契約,但是a過了11年皆未行使其 租賃權或是假處分等保全行為,任b在土地上建築房屋,種植果樹,耗費甚鉅,始提發訴訟 ,已請求除去地上物及交付土地,此情形雖非给付不能,但係權力濫用,有違誠信原則 所以要適用權力失效的法律原則,有以下要件: 1.在相當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 2.依特別情事足以使義務人信任債權人不欲其履行義務者 基於誠信原則不得再主張,惟"義務人對於權利失效要負舉證責任" 本案例已過了40多年,應已過了相當時間,而且依對方這多年來皆不履行其請求權,且我方 確實與對方有買賣契約等"特別情事",理應可以適用權力失效原則 所以對方的要求,我方可以主張權利失效的抗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9.77.246.129
cedric1982:這個案例事實有幾點不甚清楚。 08/29 14:00
cedric1982:當初契約簽訂是跟誰簽? 08/29 14:01
cedric1982:如果是四個人共有的土地,是不是只跟部分的共有人簽 08/29 14:01
cedric1982:當初不能移轉過戶的原因事實也不是很清楚。 08/29 14:02
cedric1982:權利失效這樣的主張是好的,但保守一點列為最後次序的 08/29 14:04
cedric1982:抗辯比較好。去年有一則97台上2338與這個權利失效有關 08/29 14:05
cedric1982:如該所有人明知占有人係基於與債務人間之債之關係 08/29 14:06
cedric1982:而占有該不動產,對於債務人而言非屬無權占有,惟為使 08/29 14:07
cedric1982:其無從以債之關係為抗辯,脫免債務人容忍其占有之義務 08/29 14:08
cedric1982:而受讓該不動產者,其取得所有權既在妨害債權人基於 08/29 14:09
cedric1982:債之關係為抗辯,則其行使物上請求權,自應認係以損害 08/29 14:10
cedric1982:他人為主要目的,而為法所不許。謹供參考。 08/29 14:11
cedric1982:另一則97台上950可能更貼切一點。 08/29 14:15
Shuntyl:非常謝謝你們的回覆 08/29 15:59
Shuntyl:我剛剛再看一次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上所寫的是該土地 08/29 16:00
Shuntyl:系亡父xx之遺產,對於繼承手續改委託代書宇辦理候過戶給甲 08/29 16:01
Shuntyl:方 據從父親口中問到的是 賣主是四人其中一人 而另兩人有 08/29 16:05
Shuntyl:簽名做見證人 所以的確是只跟部分的共有人簽 少了一人 08/29 16:06
Shuntyl:而無法過戶的原因是 早期共業的土地無法分割 所以不能過戶 08/29 16:10
Shuntyl:真的非常謝謝你們願意抽空回答 謝謝.. 08/29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