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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UCK125 (勇氣)》之銘言: : 我這裡有一個事件 : 是我媽媽在今年六月間發生的 : 請大家幫我分析一下 : 事情如下述: : 我媽在士林知名禮品店"金興發"買了一瓶體香液(售價69元) : 因為覺得好用 : 於是後來再次前往購買一瓶 : 並有在店內使用過"之前已購買"的體香液 : 因此當走出店外時 : 被店員認定竊盜物品 : 並且不願意調閱監視器錄影帶(我媽也不敢強烈要求) : 而我媽患有超過15年以上的憂鬱症(已判定為終身中度殘障) : 我媽認為店員在汙辱她 辱罵她 : 讓她感到極度害怕恐慌 : 以及對"警察"的負面印象及恐懼 : 之後被店員要求簽下切結書(有蓋章) : 並支付 3500元 作為賠償 : 而且店員連認為是我媽偷的那瓶體香液也不允許給她 : 我媽直到今天才跟我講這件事 : 我很氣憤不平 : 我也知道事隔已久 : 就算對方不是故意栽贓 : 錄影帶也可能已經銷毀 : 而且也不一定能找到當事人及相關證人對質 : 況且切結書等於承認我媽行竊 : 所以我想請問大家幾個問題 : 1.請問這個問題是否還有補救的方法? 沒關係,今年六月而已,現在才十一月,相差五個月,請先確定令堂有無 真實竊盜,如果真的有就去警局自首,可以換取減刑,再加上精神疾病因 素,緩起訴或緩刑都沒問題;如果真的沒有,店員犯的係強制罪與恐嚇取 財罪,如文中所述有切決書是吧!?上面可是有寫賠償三千五百元就不報 案,這部份因刑法346條的客觀構成要件中,所謂恐嚇者,不以非法手 段為必要,申言之店家要脅令堂如不付三千五百元和解,就要去報案等字 句,令被害人生心畏怖遂而移轉財物給店家,此行為該當本條客觀構成要 件,又主觀上,看也知道屬於對於恐嚇取財之發生屬於明知並有意使其為 之,為直接故意;且無阻最違法性及罪責之事由存在,故本案店員該當本 罪。強制罪部份就不討論了,因為光是玩對方346條就夠了。 : 2.如果我媽真的是偷竊 那應該罰多少錢? 如果精神有障礙,屬於刑法57條法官對於刑期可以酌減,如果又是自首 ,屬於得減刑,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察機關知悉有犯罪情勢就 要主動調查,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過跟恐嚇取財罪比較,後者還 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之罪,刑期更重。 個人良心建議,去告那店員恐嚇取財罪吧! : 3.請問有辦法能讓我媽成為禁治產宣告的人嗎? : 因為我媽平常都會花小錢買很多東西 : 但是會買很多很多(她抽屜同樣的剪刀有十幾把全新的) 今年11/23以後改成新制,令堂應該要走的是輔助宣告較為妥切。 : 以上問題希望大家能幫我給個方向 : 謝謝! -- ◢████ ██◤◤◤◤ ██⊙–⊙ 幹你媽的!沒看過人魚啊! ██████▄▄▄▄▄▄▄ 崖上boyo ◢███ ▂▅▄▆▇ by Airsuppl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7.25
hcya:精神障礙酌減,是刑法19條而不是57條吧~ 11/03 00:05
ChrisBear:我是想說原事實部分沒有提到竊盜當時係因精神疾病 11/03 00:09
ChrisBear:而去犯案...就直接想說與竊盜案無關 轉而思考57條 11/03 00:09
ChrisBear:這部分我在想想好了 11/03 00:13
lighthouse:切結書最多只是自白還需補強證據 但民事就沒這問題…… 11/03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