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們要快樂*)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公然汙辱罪~急
時間Tue Nov 3 10:56:11 2009
※ 引述《darren0924 (..)》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ORZ,
: 我跟好朋友的女友吵架,在對方的無名網誌留言罵她
: 雖然不是指名道姓 不過是公開非悄悄話 所以對方去警局告我公然汙辱罪(妨害名譽)
: 之後警局寄了通知書請我去警局應訊 我想問的是 後來我如果和當事人
: 也就是提告者私下和好了 也同意一同去撤銷告訴 就能撤銷嗎
: 因為我私下找承辦警員談的時候 他一直說不行
: 頂多就來警局簽和解書 然後獲得不起訴處份
: 可是~~明明這是告訴乃論罪 是可以撤銷的 跟 獲得不起訴 這~~差很多吧
: 因為事關重大 所以我們一直還沒去做筆錄 所以想問一下
: 是真的不能撤銷 還是警員的問題?..因為我們連撤銷步驟都很了解了
: 只是對於警員的說詞 很不能接受~~能幫我解答嗎? 感恩~拜託了
不用拘泥在文字的用語啦
原po應該只是想知道若民事和解了,刑事上可不可以全身而退而已吧?
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一定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最後才可能會有事
若被害人曾經提告,之後又撤回的話,依法檢察官一定要作不起訴處分
我覺得警察也沒有錯啦,應該是你們溝通上對於用語含意認知上的落差而已
他可能以為,你是問他,若被害人在警局撤回,可不可以這樣就算了
(至少"撤銷"比較像這個意思吧?)
這若是在這種認知下,他當然回答你不行阿
你們和好了,他可是有一定的案件處理程序要走,無法就這樣"撤銷"
總之,原po不用擔心啦,想辦法跟對方道歉獲得原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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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8.32.35
→ darren0924:我就是擔心"不起訴處分"也算一種素行記錄 所以才想知道 11/03 12:12
→ darren0924:能否撤回~~>"< 11/03 12:12
→ Asiung:如原文版友之推文,紀錄是會有的,只是一般人無法得知 11/03 16:19
→ Asiung:其實看你要怎樣去定義"紀錄",以及這種記錄對你實質的影響 11/03 16:21
→ Asiung:要這起事件的相關文件因你們和解而消失是不可能的呀 11/03 16:21
→ Asiung:若您所謂的記錄,泛指這起事件的所有文件記載 11/03 16:23
→ Asiung:那我想(但不確定)這種文件應該會暫時保存一定年限吧 11/03 16:24
→ Asiung:總不會說你獲不起訴後,檢方就把他手中的相關文件撕毀阿XD 11/03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