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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公務員概念以行政法(公務員法)的人事職位為定義,是否妥當,可參考 黃榮堅老師對於新修法之評論(基礎刑法學二版)。 舊法大抵類似採舊主體說概念,新法略有修正,但不脫行政人事的範疇, 黃老師有不同的見解(類似新主體說,但不全然,請自行參閱) 二、新法修正公務員,依甘老師的說法分成 1.身分公務員:必須是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內的行使公權力代表 2.授權公務員 3.委託公務員(行政委託) 行政委託定義: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詳言之: a.需有法規依據 b.授權私人行使公權力,與此相對的乃業務委託(不涉及公權力行使) 另外如法律自始委託(畫分)私人行使公權力(如船員法賦予船長必要處置權及 緊急處分權)的,學說上有稱為法律委託,但非行政委託之概念。 c.行政委託須具備獨立性:完全的獨立性包含 獨立以自己的名義做成處分或決定的「名義上」獨立 獨立執行委託業務的「執行上」獨立 惟不以兩者兼具為必要,必要者乃後者。 因此,獨立行使公權力的事實行為,仍可定義為行政委託,如行政檢查。 與此相對的乃是行政助手的概念,亦即雖私人行使行政任務,但受行政機關 的指揮監督,是行政機關手足的延伸,如義交指揮交通需接受警察人員的指導, 或者拖吊業者執行拖吊業務時須受警方監督。 (可參考 蔡茂寅,行政委託相關問題之研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 好了,問題在於這是行政法效果歸屬上的問題,是否可以直接套用在刑法公務員概念? 刑法公務員概念是用來處理公務員犯罪的類型,難道拖吊業者就不可能(公務員)詐取財物 ?不可能圖利而侵犯國家法益? 三、公立大學老師的例子 1.公立大學老師非身分公務員 因公立大學老師"教授學業"、"考核成績"亦非屬公權力行為 (私立大學老師也同樣做這些事情,可見應非公權力行為,參照修法理由) 所以即便是身分公務員,應該也要限於"從事公共事務"。 2.公立大學教職員如依政府採購法採購,則該法規定政府採購的前階段(招標、 審標、決標)等乃屬公法行為,因此屬於執行公權力行為(從事公共事務),符 合新法授權公務員之概念。 ※ 引述《zanefung (zane)》之銘言: : 最近要期中考 : 而這次重點會考公務員(老師是甘添貴,新刑法的公務員是他修的) : 看他自豪的樣子 八成會考 : 但其中有些地方我弄不懂 : 1就是 刑法第十條第2項第1款後段為 :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甘老說這是授權公務員 : 然後刑法第十條第2項第2款為 :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是委託公務員 : 請問他們差在哪? 不都是由國家給予權限嗎 ? : 2甘老的書上寫 授權公務員行使私經濟行為則不是公務員 : 但上課時他有提到像公立大學老師依採購法採買文具等時 : 則其身分為授權公務員(這是我的筆記) : 可他另外給的講義上這是屬於私經濟行為阿 為什麼算公務員? : 3他給的講義提到行政委託跟行政助手(就是類似拖吊等工人)皆不屬於公務員 : 可他們和委託公務員有差嘛? 都是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派任務阿 : 以上是我搞不清楚的三點 : 拜託各位能否幫我解答一下 : 因為問別人的回答都有些模稜兩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52.182
Eternalwing:不知法官在新法是否屬於公務員呢? 11/12 11:30
vn503709:顯然是第一種公務員,法官無論在新舊法都理當是公務員, 11/12 19:28
vn503709:並無爭議。 11/12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