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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lyerknight (蒼龍飛虹)》之銘言: :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父母下車購物,把幼兒長時間留在密閉的車內,陷於昏迷中。 : : 某甲看到了,打破車窗救出之。 : : 一般教科書上可能說這叫緊急避難。 : : 我只是有個疑惑想請問一下,若認為父母完全不該當相關主觀構成要件也就罷了; : : 但若詳細探究,父母的內心主觀意思至少符合「過失」,換言之可能構成 : : 「過失」傷害的話。因為相關致幼兒於死的情形,甚至有父母被判過失致人於死罪成立。 : : 那麼,父母輕忽地將幼兒留在密閉的車內,該行為不就算是不法侵害了嗎? : : 那麼邏輯上,某甲的行為應該更像是抵抗小孩生命權被過失傷害的正當防衛囉? : : 只是我也有點搞不清楚,父母「一直讓幼兒被悶住」,可以算是過失傷害行為的繼續嗎? : : 這樣就可被我認為構成「現時」啦... : : 此一觀念上的疑惑,懇請各位大大們幫我釐清一下,感激不盡.... : 還要注意到一點:正當防衛需針對『侵害者』,而緊急避難不需針對『侵害者』。 : 在閣下所提的情況下,甲所為的行為並非針對那對有過失的父母實行,而是針對該父母 : 所有的車子。 沒有人說正當防衛的作用客體只能是「人」而不能是「物」。 今天有人拿棍子想打我,我把棍子搶下來折斷,我的行為該當 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件,但我的行為也是一個有助於防衛我身 體法益的手段,而且很可能符合最小侵害性的要求。 那麼,這難道不叫正當防衛嗎? 所以,原PO所提出的問題,其癥結並不在於你所說的點。真正 應該被回答的問題是:一、正當防衛要件之一的「現在不法侵 害」是否包含過失行為在內?二、若答案為是,則又如何認定 不法侵害的「現在性」? : 若閣下想詳細的瞭解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要件上的差異,可以參閱林鈺雄的新刑法總則。 由上可知,原PO所提出的問題,癥結並不在於正當防衛和緊急 避難的要件差異。 小可倒是以為,當別人已經提出他的法律論述時,應該正面回 應才是有禮貌且有才氣的作法。叫人回去看書,其實很容易發 生打擊錯誤的情形。 -- 傲嬌是一種萌要素 傲嬌的特色在於心口不一 傲嬌的萌點在於害羞&臉紅 傲嬌的糟糕點在於口嫌體正直 傲嬌的代表人物是........才、才不是我呢,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5.84
weihsi:小弟認為提供參考書目這點還算 OK 吧。 11/22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