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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fent (給我奇蹟!)》之銘言: : 請教各位鄉民: : 受託行使公權力 Vs 法定私人納用 vs 行政助手 Vs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1.定義分別為何? : 2.是否有公權力移轉色彩? : 3.私人執行其"業務"本身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效力是否歸屬行政機關? : 4.是否需在公權力監督下作業? : 5.對第三人發生不法侵害,請求賠償之法源依據及途徑? : 6.是否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係? : 7.各舉一例 : 8.是否以"自己名義"? : 9.參考書目來源?(方便小人親自去拜讀) 壹、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委託、公權力授與) 一、意義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法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將公權力授與私人, 使其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執行相關行政事務。但國家委託私人行使 公權力,仍應遵守「功能保留原則」、「國家責任不輕易轉嫁原則」、 「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狹義公權力獨佔原則)」。 二、效果 (一)實體法上效果 1.最廣義公務員 機關將公權力行使事項授與私人,受託人即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權 限,當其行使公權力時,即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廣義公 務員;或有違法、瀆職問題,亦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2.須受指揮監督 因其(私人)具有公務員地位,於行使公權力權限時非以個人名義 為之,而被視為公務員,須受委託機關指揮監督。 3.不享有公務員福利 受委託者乃擬制的公務員,非真正公務員,故行使公權力遭受損 害時,並無一般公務員之保險、退休、撫卹等福利。 (二)程序法上效果 1.受行政程序法規之約束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在行使公權力時,與一般行政機關公務 員相同,須受行政程序法規制約,以符合制度。 2.人民權益受侵害之救濟途徑 因受託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具行政機關地位,故有訴願法第十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及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適用。 三、法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 與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四、大法官解釋: 釋269解釋前段、釋382解釋理由書中段、釋462解釋前段 五、舉例:私立學校授予學位、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 貳、法定私人納用 (die gesetzliche Indienstnahme Privaterfur Verwaltungsaufgaben) 一、意義 (一)德國學者 H. P. Ipsen, 1950 定義 為完成公共任務,透過法律對私法人員、物資予以要求或納用,使 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所應負擔的行為義務。亦有學者將此制度稱為 「市民義務(Burgerpflichten)」。 (二)管見看法 依上述德國學者定義,此制度近似我國學者所稱「負義務之私人」        。係指:原屬國家之行政任務,但由法律規定藉由人民之行為或法        律義務達成,成為私人之公民義務。    二、效果 此制度係透過法律形成,無須另一具體化之行政處分;而被納用人負擔 行為義務時,並非行使高權權限(Hoheitsbefugnisse)。    三、舉例      (一)德國:若干地方制度規章中規定,緊鄰街道之居民負清掃道路之義 務 (對此看法德國學說有爭議)。 (二)我國:交通肇事後之救護及其他必要措施 (配合上述一、(二)提出) 叁、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一、定義 行政機關得以承攬契約或類似私法契約,委託民間業者完成特定之行政 任務,例如:代履行、修築道路、清理垃圾....等。因此,亦有學者將 此私人稱為「行政之替代履行者(Verwaltungssubstitution)」。    二、效果      此種態樣之私人於受委託之範圍內,獨立以非高權方式活動而不具高權      ,故非公權力受託人;且基於作業之獨立性,亦非行政助手。    肆、行政助手     一、定義      行政助手係依行政機關之請求或指揮命令,非以自己名義而對外行使公 權力、從事非獨立性活動,以協助完成公共任務,成為完成高權任務之 工具。 二、效果 行政助手之行為視為輔助機關之行為。換言之,其為行政機關之輔助人 力,而非獨立之官署,不具自主地位,自亦非組織法上之公務員。 三、舉例:民間拖吊業者。 伍、參考文獻〈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 — 程明修〉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10),pp.133~138 陸、比較表 ┌────┬─────┬─────┬───────┬──────────┐ │ │ 行政委託 │ 行政助手 │ 法定私人納用 │ 私法契約羅致之私人 │ ├────┼─────┼─────┼───────┼──────────┤ │ 公權力 │ ○  │ X │   △   │     X │ │是否移轉│     │ │  法定義務  │ │ ├────┼─────┼─────┼───────┼──────────┤ │得否獨立│ ○  │ X │ ○ │ ○ │ │執行業務│     │ │ │ │ ├────┼─────┼─────┼───────┼──────────┤ │ 是否 │ ○  │ ○ │ 不 X 做 │ ○ │ │須受監督│     │     │ 應該會有處罰 │ │ ├────┼─────┼─────┼───────┼──────────┤ │效力是否│ X  │ ○  │ X   │ △ │ │ 歸屬 │ 歸於自己 │     │ 沒有歸屬問題 │ 私法契約 │ │行政機關│     │     │ │ 依約履行 │ ├────┼─────┼─────┼───────┼──────────┤ │ 是否與 │ │     │       │ │ │ 第三人 │ │     │       │ │ │直接發生│  ○ │ X  │ X   │ X     │ │法律關係│ │     │  法定義務  │ 與第三人無關 │ └────┴─────┴─────┴───────┴──────────┘ -- 老化四徵兆 zzzz * \○/ (○ └□ " ○□═ □> √√ ╦══╦ |\ 坐著一直睡 躺著睡不著 舊的一直提 說過就忘記 Ωtotoroli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ikehunting:這佛心來的 11/26 21:37
sindyevil:推Y 11/26 21:57
vn503709:這篇文章值1000元 @@ 11/26 23:12
depravity:R大您回錯板了要再另外一個板當示範給趕業績的看啊 11/26 23:33
Rhadamanthuz:樓上d大又虧我了 我沒那份想法 而且人家是PO在這版呀 11/26 23:37
剛醒 修錯字、排版 「強制力由國『加』行使原則」→「強制力由國『家』行使原則」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7 06:27)
tw00173105:推 11/27 09:26
hoboks:佛心 11/27 11:48
修正公務員範圍等級 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屬「最廣義」公務員 ※ 編輯: Rhadamanthuz 來自: 114.42.209.253 (11/28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