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ngeLucifer (ウソのうまい男)》之銘言: : 中華電信定型化契約中有"承租業務"的用詞, : 即是指"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用"其ISP服務, : 但就我的認知這應該屬"委任"契約的範圍, : 那麼究竟這應該算是租賃契約還是委任契約? : 又租賃標的物可以是"服務"這種無體物嗎? 民法第421條第1項: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 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本條所稱之物並沒有限於有體物或無體物,服務、權利這 種算是無體物,但也為法律上保護之客體。因為在立法當 初更本就沒有網路這種東西,但係我們可以用民法的解釋 體系,用物來包括無體物及有體物。 舉例而言,去高級西餐廳吃飯,買賣契約的成立除了食物 之外,其實也有包括服務生的服務(當然也額外付10% 的服務費)。 -- 寬恕是病人與上帝的事,我的工作是安排他們見面 By 波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235.191
AngeLucifer:感謝解惑 12/09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