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密碼
時間Wed Dec 9 03:35:48 2009
※ 引述《vn503709 (tristesse,deprime)》之銘言:
: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以上恕刪)
: : 撿到他人他人提款卡,上面有提款密碼,如果拿去領錢,
: : 則會構成刑法337及339-2之罪,競合部分屬於數罪併罰,
: : 也與本案無涉!
: 管見以為,339-2的不正方法應界定為違反機器設立者使用規則的方法
: 在此種情形下,提款卡跟密碼都是正確的,又何有不正方法
: 簡言之,設立者所要求檢驗的條件是:提款卡跟密碼都是正確的
: 而不是:本人來提領
: 否則的話,非本人來提領(如委託其他人代領)或是關係較複查之人,豈非全數該當?
: 此時應認為該當於竊盜罪: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所有
: (當然學說與實務上仍有認為論以339-2者)
實務見解認為成立的前提必須是取得提款卡係「非法持有」,舉凡竊盜、
侵占、強盜等事由,進而用正確密碼去提款,才會成立刑法339-2之
罪。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4 號
(前行為為竊盜,用竊盜到的提款卡上書寫之密碼去提款有無成立本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0 號
(前行為為侵占,惟因未遂,再討論要不要罰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7 年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212-213 頁
(前行為為竊盜,用竊盜到的提款卡上書寫之密碼去提款有無成立本罪)
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8號判決
(前行為為竊盜,用竊盜到的提款卡上書寫之密碼去提款,惟因舊法採連
續犯及牽連犯,所以僅論最重之竊盜罪,不過按照新法會係屬於兩行為
侵害兩種法益,依照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可以說成立刑法339-2已經是實務有力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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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嘶)╭*★◤ ● ▂ 幹 你 媽 的 出生日期:1977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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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n503709:實務見解是如此,惟是否合理,仍有探究空間 12/09 11:06
→ chihho1628:就法條的文意解釋 實務見解似乎不是當然之結果.... 12/09 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