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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lllily (vlllily)》之銘言: : 員工進公司之前 : 有給他一只契約 : 該契約 : 說明3個月後升為正職 : 說明正職如要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前告知 : 該員工在第2個月後 : 已經口頭允諾升為正職 : 薪資也比照正職發放 : 但是 : 那份合約沒有簽名.. : 現在他自錄取已工作6個多月哩 : 該員工今天口頭提出離職 : 按照勞基法規定 : 他只需10日告知 : 但是我跟他的口頭契約 有成立嗎? : 沒有發生不愉快的事情 : 只是我們小小迷你公司才一個員工 : 要交接沒有這麼快 : 要重新面試新人..才能交接 : 會特別要求離職提前1個月告知的原因 : 當時面試時也有說明 : 該員工當時也都同意 : 該員工表示家裡工作要幫忙(也可能是藉口) : 說希望可以盡快離職 : 我也表明需要一個月 但是他卻說 要問問家裡能不能多留一個月.... : 請法律人幫我評斷一下 : 我跟他的口頭契約是否可以成立 : ------- : 每個員工都說我是好老闆 : 每個員工另有人生規劃時 都非常的自私... : 每個不認真的員工被資遣後.都回來求我... : 大家都在罵老闆不人性 : 試問哪個員工對老闆人性?? : 再過幾年我應該就會變的很冷血吧...哀>.< 借我抱怨一下 基本上 你的合約較勞基法來得苛,其實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訂定契約有一個原則「法定福利與義務」都不可以少 而今天勞基法規定十天,是指勞工預告雇主的時間最少要十天 就算雙方約定一個月,其實只要勞工不低於十天的預告期,是不違法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