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lllily (vlllily)》之銘言:
: 員工進公司之前
: 有給他一只契約
: 該契約
: 說明3個月後升為正職
: 說明正職如要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前告知
: 該員工在第2個月後
: 已經口頭允諾升為正職
: 薪資也比照正職發放
: 但是
: 那份合約沒有簽名..
: 現在他自錄取已工作6個多月哩
: 該員工今天口頭提出離職
: 按照勞基法規定
: 他只需10日告知
: 但是我跟他的口頭契約 有成立嗎?
: 沒有發生不愉快的事情
: 只是我們小小迷你公司才一個員工
: 要交接沒有這麼快
: 要重新面試新人..才能交接
: 會特別要求離職提前1個月告知的原因
: 當時面試時也有說明
: 該員工當時也都同意
: 該員工表示家裡工作要幫忙(也可能是藉口)
: 說希望可以盡快離職
: 我也表明需要一個月 但是他卻說 要問問家裡能不能多留一個月....
: 請法律人幫我評斷一下
: 我跟他的口頭契約是否可以成立
: -------
: 每個員工都說我是好老闆
: 每個員工另有人生規劃時 都非常的自私...
: 每個不認真的員工被資遣後.都回來求我...
: 大家都在罵老闆不人性
: 試問哪個員工對老闆人性??
: 再過幾年我應該就會變的很冷血吧...哀>.< 借我抱怨一下
基本上
你的合約較勞基法來得苛,其實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訂定契約有一個原則「法定福利與義務」都不可以少
而今天勞基法規定十天,是指勞工預告雇主的時間最少要十天
就算雙方約定一個月,其實只要勞工不低於十天的預告期,是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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