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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引述《vlllily (vlllily)》之銘言: : : 員工進公司之前 : : 有給他一只契約 : : 該契約 : : 說明3個月後升為正職 : : 說明正職如要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前告知 : : 該員工在第2個月後 : : 已經口頭允諾升為正職 : : 薪資也比照正職發放 : : 但是 : : 那份合約沒有簽名.. : : 現在他自錄取已工作6個多月哩 : : 該員工今天口頭提出離職 : : 按照勞基法規定 : : 他只需10日告知 : : 但是我跟他的口頭契約 有成立嗎? : : 沒有發生不愉快的事情 : : 只是我們小小迷你公司才一個員工 : : 要交接沒有這麼快 : : 要重新面試新人..才能交接 : : 會特別要求離職提前1個月告知的原因 : : 當時面試時也有說明 : : 該員工當時也都同意 : : 該員工表示家裡工作要幫忙(也可能是藉口) : : 說希望可以盡快離職 : : 我也表明需要一個月 但是他卻說 要問問家裡能不能多留一個月.... : : 請法律人幫我評斷一下 : : 我跟他的口頭契約是否可以成立 : : ------- 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二號第006099號函 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如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原波約好的一個月) 該部分約定無效 無效部分 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也就是十天)取代 甚至更進一步的思維 勞基法偏向保障員工(當然理想和現實有落差啦) 根據內政部台內勞第342686號函 勞基法15&16條所規定,乃預告”期間”的準用,不是預告”行為”的準用 所以他今天甚至可以連十天預告都不鳥你就落跑 除非他落跑造成你公司損失 他才必須負賠償責任 不然他也是什麼事都沒有 當然實務上的話 雙方不可能真的因為這事情打官司 頂多都是自己去研究法條嚇嚇對方 做法大概就是 1.裝傻強調契約有規定就有效,賭他資訊不對稱 2.如果他懂得保障自己權益,有查到相關資料,那也只好這樣 因為他的做法本來就受到法律保障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