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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借A錶給乙,乙擅將之出賣與善意之丙,後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試問: 乙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A: 本題爭點: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之善意相對人可否主張「善意取得」? 1 否定說(史尚寬師): 迳 蓋有違善意受讓之立法意旨。 2 肯定說(王師):(王澤鑑 不當得利 p188) (1)文義解釋第801、118條 (2)物權行為獨立性解釋。 (3)雖原因關係不存在仍有§179可得請求。 ============================================== 有疑問的是,為什麼王澤鑑師一方面認為有可主張「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肯定可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呢?善意受讓本來即可作為取得占有之法律上原因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66
KPline:最後一個問句 有否定說啊.. 12/24 16:38
panda101:應該不是否定說這麼簡單;若很單純 乙丙契約有效 12/24 16:54
panda101:甲若向丙請求不當得利 丙就的確是依善意取得當法律上原因 12/24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