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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銘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Q:甲借A錶給乙,乙擅將之出賣與善意之丙,後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試問: : : 乙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 : A: : : 本題爭點:無法律上原因之無權處分之善意相對人可否主張「善意取得」? : : 1 否定說(史尚寬師): : : 迳 蓋有違善意受讓之立法意旨。 : : 2 肯定說(王師):(王澤鑑 不當得利 p188) : : (1)文義解釋第801、118條 : : (2)物權行為獨立性解釋。 : : (3)雖原因關係不存在仍有§179可得請求。 : : ============================================== : : 有疑問的是,為什麼王澤鑑師一方面認為有可主張「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又肯定可 : :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呢?善意受讓本來即可作為取得占有之法律上原因不是嗎? : zz.. : 要分甲乙 乙丙 甲丙去論 : 甲乙間為使用借貸契約,如以擅自將其手表賣給丙時,因丙為善意第三 : 人且取得該手表係有付出有償之對價,係故當丙取得所有權時,乙係相 : 對獲取有利益,而該利益部分對乙來說係無法律上之原因,此時甲可向 : 乙就取得之價金部分主張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看價金有無高於手表價 : 值)。 本題先不就甲乙間之法律問題做解答。 : 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 物權契約部分 乙無權處分甲之手表交付給乙  乙丙之契約「無效」,這是題目所給的條件。 : 此時所有權仍在於甲手上 依118I乙處分隻手表所有權部分校力未定  : 本來應該要由甲決定所有權係否歸屬給丙 但因丙係善意之第三人  : 依據948+801之規定此時為保障交易安全 例外允許善意第三人丙取得 : 甲之手表所有權  : 甲丙間甲得否請求丙返還該手表?依上所述,丙此時已經取得手表之 : 所有權,係故甲無法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767I前)。 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這是著名「雙重不當得利」問題,與本題可說是「套題」。 但亦非本題所要問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66
ChrisBear:喔 看太快 晚點再更正 12/24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