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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本題先不就甲乙間之法律問題做解答。 : : 乙丙之契約「無效」,這是題目所給的條件。 : : 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這是著名「雙重不當得利」問題,與本題可說是「套題」。 : ^^^^^^^^^^^^^^ : : 但亦非本題所要問的。 : 其實你自己就已經回答啦= = 有嗎?雙重不當得利是建立在「乙丙間成立不當得利」,而我的問題是「乙丙間是否成立 」,我對這比較有疑問。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張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 不過丙無法向乙主張善意取得呀(那是用來對抗所有人的) : 因此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請原諒我的資質駑頓,這邊「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主要是因為 乙與丙間係基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嗎?本題應是「非給付型」(善意取得)才是。 又若採統一說,其占有權源不正是「善意取得」所有權嗎? : 因此乙丙契約若無效 乙對丙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 而乙對丙取得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本身 對甲也是一不當得利 : 因此 甲對丙 即套用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乙對甲返還(讓與)其對丙請求權後 : 這邊甲即可因此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最大問題: 乙只能請求丙返還占有,所有權人甲向乙請求乙返還「乙對丙占有返還請求權」, 甲又對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從頭到尾,所有權還停留在丙身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