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nda101 (波波)》之銘言:
: ※ 引述《filawyer (直山裕誠)》之銘言:
: : 本題先不就甲乙間之法律問題做解答。
: : 乙丙之契約「無效」,這是題目所給的條件。
: : 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這是著名「雙重不當得利」問題,與本題可說是「套題」。
: ^^^^^^^^^^^^^^
: : 但亦非本題所要問的。
: 其實你自己就已經回答啦= =
有嗎?雙重不當得利是建立在「乙丙間成立不當得利」,而我的問題是「乙丙間是否成立
」,我對這比較有疑問。
: 善意取得是 丙可向甲主張 其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
: 不過丙無法向乙主張善意取得呀(那是用來對抗所有人的)
: 因此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
請原諒我的資質駑頓,這邊「丙無法向乙主張受益有法律上原因」主要是因為
乙與丙間係基於「給付型不當得利」嗎?本題應是「非給付型」(善意取得)才是。
又若採統一說,其占有權源不正是「善意取得」所有權嗎?
: 因此乙丙契約若無效 乙對丙有不當得利請求權
: 而乙對丙取得的不當得利請求權本身 對甲也是一不當得利
: 因此 甲對丙 即套用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乙對甲返還(讓與)其對丙請求權後
: 這邊甲即可因此對丙主張不當得利~~
雙重不當得利理論最大問題:
乙只能請求丙返還占有,所有權人甲向乙請求乙返還「乙對丙占有返還請求權」,
甲又對丙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從頭到尾,所有權還停留在丙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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