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ielip (低調ing)》之銘言:
: 請問 在機車專用停車場停放機車
: 但是卻未依規定 停放於機車停車格內
: 想請問
: 因當時機車專用停車場已停滿機車
: 在下為了貪圖一時方便 停放於機車格外
: (未影響行車動線) 這樣就被開罰單 依據上述罰單處罰條例
: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7年05月28日 修正)
: 第56條第1項第9款
: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 以下罰鍰: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於是被罰了600元 + 拖吊置移費200元 + 當日機車保管費100元 共計900元
: 想請問的是
: 1.機車專用停車場係提供機車停放之空間,小弟雖未依規定停放於停車格內
: 應該不至於到拖吊地步吧~?
: (夾紅單之類的我也可以接受..多花置移費+保管費 此等搶錢行為 實在無法令人苟同)
移置行為性質上應屬行政執行之代履行(實務曾有認為係即時強制),亦有認為係直接
強制。至於談到必要性,依該條第三項: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因此,此處屬於「裁量餘地」,除非有裁量濫用,否則司法不予審查。另外若其係依
釋511所稱之統一裁罰及處理細則所為之行政行為的話,要主張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就更難了。不過仍然可以檢視一下該規則是否有違法之情形(ex:逾越母法的「得」)
: 2.再查相關法規均無明文規定 機車停放於停車場 未依規定得逕行開罰
: (家樂福 大買家 愛買 台北縣政府旁機車停車場..
: 部分機車均未依規定停放於格內,從來也沒有看過被拖吊過。)
如果是公營造物的話,應該是要看營造物管理規則。
: 3.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規定 以嚴格角度而言
: 機車格一格僅能停放一台機車 一格機車位塞了兩台以上 即算屬
: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 那這些機車是否都要拖吊..?
法諺有云:「不法者不得主張權利」,是故不得主張不法平等。
況且,這好像也符合行政罰法之便宜規定。
: 4.依據第3點 法令規範如此不清不楚 "不依規定" 係屬模糊名詞
: 是否有爭議的空間?
我不認為「不依規定」不可預見a。其意義即係不依相關規定(包括營造物管理規則)等,
應該是用路人所可以預見的才是,司法亦可為審查,法律尚非無明確(釋491、545)
: 5.如果去申訴 有機會成功嗎?
這我就不知道了。有試總比沒試好。不過倒是可以看一下是否有內部規則是否有逾越
母法,如果有的話,可以管轄法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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