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kawa:間接正犯不等於正犯後正犯唷 12/27 15:49
→ a96121311:喔喔!我是指說他是間接正犯裡的正犯後正犯之形式 12/27 16:00
→ a96121311:還是這樣的說法也是不對的 請指教 謝謝 12/27 16:01
→ Okawa:這樣會好一點 12/27 17:28
→ Eventis:因為有正犯後正犯存在,讓我一直很不會分教唆和間接正犯Orz 12/27 20:15
推 CrazyMarc:純正身份和不純正身份之分,請參閱刑總身分犯 12/27 20:18
→ CrazyMarc:殺直系尊親屬是責任加重,無身分殺人仍違法,科普通殺人 12/27 20:20
→ CrazyMarc:收賄則為違法身分 12/27 20:21
→ a96121311:恩恩 可是依據三十一條第一項 雖無特定關係 仍以正犯 12/27 20:37
→ a96121311:或共犯論 這樣會創造出沒身分之人 以共犯論 12/27 20:38
→ a96121311:該當了 有身份之人才該當之罪 跟純正身分犯就....... 12/27 20:40
推 CrazyMarc:有身分之共犯該當,無身分之共犯方該當,當然,責任分開 12/27 20:42
→ CrazyMarc:論,所以前朝至尊一開始訴訟策略都推夫人,只要至尊脫身 12/27 20:43
→ CrazyMarc:夫人根本論不成共同正犯 12/27 20:44
→ a96121311:那假設事實如此 都是夫人做的 豈不是夫人賺了一大筆 12/27 20:52
→ a96121311:卻無法可管??? 12/27 20:53
→ a96121311:有身分之共犯該當,無身分之共犯方該當 可是無身分之人 12/27 20:55
→ a96121311:卻因為這樣 該當了一個有身份之人才該當之罪 這樣很像 12/27 20:56
→ a96121311:怪怪的耶 不好意思 我問題真多 12/27 20:57
推 CrazyMarc:1.都夫人的行為,若總統無參與且不知,行賄之人必是期待 12/27 21:10
→ CrazyMarc:夫人能直接對主管事務之公務員為影響,使其圖利行賄人, 12/27 21:10
→ CrazyMarc:此時夫人是否成立正犯,視犯意是平行合致或對立合致 12/27 21:12
推 CrazyMarc:參考高X方律師刑總 12/27 21:14
→ CrazyMarc:2.這就是真正身分的連帶關係囉,參閱台大李X生刑總講義 12/27 21:16
→ CrazyMarc:在1.的部分,若夫人收錢不辦事,那就...詐欺 XDD 12/27 21:17
→ Eventis:那個前朝至尊夫人竊以為若至尊不知則根本不應該論罪. 12/27 21:22
→ Eventis:畢竟行賄/受賄,沒有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參與,如何能害之? 12/27 21:24
推 CrazyMarc:有可能至尊手下的公務員參與啊,問題就回到犯意平行與否 12/27 21:24
→ Eventis:之所以會那樣論還不是為了要製造救援王Orz... 12/27 21:24
→ CrazyMarc:不錯啊,論新聞長知識 XDD 12/27 21:26
→ Eventis:不然不管公務行為的無酬性啦,不可收買性啦...哪樣會牽到至 12/27 21:26
→ Eventis:尊去0.0" 12/27 21:26
→ Eventis:比如論至尊在龍潭購地案那個對價意思,十一中從(一)到(五) 12/27 21:40
→ Eventis:所用的一堆問號,作文寫得之好啊@@a 12/27 21:41
推 CrazyMarc:意思這種東西從來都是有權的人說了算( ′-`)y-~ 12/27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