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iung (*我們要快樂*)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國中一年級男學生強姦國小中年級男生如 …
時間Thu Dec 31 01:31:57 2009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銘言:
: ※ 引述《s87224066 (ABC)》之銘言:
: : 國中一年級男學生強姦國小中年級男生如何定罪!
: : 是否試用刑法強制性交罪, 又是否為公訴罪?
: : 如果被害家長因恐慌不提告, 也沒報警, 如何定加害人的罪!
: : 我是一個看不下去路人!
: : 煩請給我明確的做法能夠定此人之罪!
: : 此男學生半夜侵入鄰居家裡, 性器官抹肥皂水強制性侵鄰居國小男童(雞姦),
: : 導致男童家長新生恐懼, 且為累犯不只一次侵入鄰居家中!! 惡行重大!
: : 又此加害人作案時有可能未滿14歲! 又如滿14歲! 是否仍為公訴罪!
: : 煩請懂法律的人事提供相關意見! 拜託了!
: 不好意思我必須補充一下,
: 請問公訴罪是否一般民眾就可以上警局報警
: 然後被害人就一定要配合提出說明?
您好,強制性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就是您所說的公訴罪
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犯罪行為人(下稱"行為人")可能未滿14歲
而行為人是否滿14歲,對於其處罰可謂有天壤之別
首先,12~18歲之人犯罪,優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請見第1-1條、第2條)
少年事件可以分為"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少年刑事案件"
前者處罰輕微,甚至可說非常輕微
後者之處罰,原則上依刑法規定處斷,但仍有一些獨厚少年犯罪的特別規定
(例如假釋門檻較低)
其次,本案是歸類為前者或後者,須視行為人犯罪時是否已滿14歲
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
第 27 條 (移送於檢察官之情形)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
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
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
依據此條文的最後一行規定,換句話說,行為人若犯罪時未滿14歲的話
即不得移送檢察官處理;而不得移送檢察官處理,就不得被歸類為"少年刑事案件"
因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5條規定:
第 65 條 (少年刑事案件之範圍)
對於少年犯罪之刑事追訴及處罰,以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移送之
案件為限。
所以,第一個關鍵在於行為人於犯罪時是否已滿14歲
若行為人於犯罪時未滿14歲,則會被歸類為前者
其處罰主要是規定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請自行查閱不再贅述
以上,有誤煩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35.15
推 hoboks:push 12/31 02:13
推 s87224066:專業~ 12/31 11:46
推 sindyevil:推 12/31 13:53
推 JackeyChen:是沒錯,但基本上只要是少年,少年法院(庭)都會有先 01/01 09:02
→ JackeyChen:議權,說白一點,警方不管怎麼處理,案件一定要先給少 01/01 09:03
→ JackeyChen:送少年法庭,少年法庭調查完畢認為有必要(27條要件), 01/01 09:04
→ JackeyChen:才會裁定送檢察官轉成少年刑事案件 01/01 09:04
推 JackeyChen:本件雖然不管怎樣,原苦主去報案都是沒問題的,且去法 01/01 09:10
→ JackeyChen:院開庭的話,第一次一定是在溫馨的少年法庭而不是冷冰 01/01 09:10
→ JackeyChen:冰的偵查庭 以上補充完畢 01/01 09:11
→ okajo:溫馨的少年法庭XD~~~~(戳中我笑點) 01/01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