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vn503709:此涉及重製權或是公開傳輸權的問題。關於技術該發者的法 01/04 01:47
→ vn503709:律責任,以美國MGM v.Grokster、我國EZPeer及Kuro案來看 01/04 01:49
→ vn503709:似乎有傾向認為技術開發者可能構成與有過失責任、代理責 01/04 01:50
→ vn503709:任及教唆/幫助犯的可能。不過在美國Sony Beatmax一案中卻 01/04 01:51
→ vn503709:是承認技術中立性。目前可能的結論是:如果有其他營利行 01/04 01:51
→ vn503709:為、有鼓勵或協助他人進行侵害行為,便會被認定侵犯著作 01/04 01:52
→ vn503709:權 01/04 01:52
推 vn503709:至於第2個問題,著作權人為電視台,系統業者僅是獲得權利 01/04 01:55
→ vn503709:人授權而得公開播送,故應向電視台取得授權。 01/04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