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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最近正在製作網路電視相關的網站, 目前尚未製作完畢,但有法律面的疑慮。 問題: 1.如果是經由第四台線路的訊號做為視訊來源來架站,是否有違法的情況? 2.如果要經過授權是需要電視台同意,還是第四台業者同意,還是都需要? 3.如果有商業行為(放置廣告篇幅在網頁右側)是否會觸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70.57
vn503709:此涉及重製權或是公開傳輸權的問題。關於技術該發者的法 01/04 01:47
vn503709:律責任,以美國MGM v.Grokster、我國EZPeer及Kuro案來看 01/04 01:49
vn503709:似乎有傾向認為技術開發者可能構成與有過失責任、代理責 01/04 01:50
vn503709:任及教唆/幫助犯的可能。不過在美國Sony Beatmax一案中卻 01/04 01:51
vn503709:是承認技術中立性。目前可能的結論是:如果有其他營利行 01/04 01:51
vn503709:為、有鼓勵或協助他人進行侵害行為,便會被認定侵犯著作 01/04 01:52
vn503709:權 01/04 01:52
vn503709:至於第2個問題,著作權人為電視台,系統業者僅是獲得權利 01/04 01:55
vn503709:人授權而得公開播送,故應向電視台取得授權。 01/04 01:56